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法治专题>>30年印记>>追逃

检察机关要走向境外追逃第一线

时间:2008-07-18 13:32:00  作者:曾献文   新闻来源: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著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专家,近日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记者:黄教授,您近来在不同场合表示我国检察机关要走向境外追逃第一线,理由是什么?

  黄风: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检察机关与国内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我们成功地遣返了一批涉案外逃的贪官,但是,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上的业务空间还需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全面走向境外追逃第一线,既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的通例,也是我国今后发展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

  记者:您能介绍国外检察机关在追逃方面的作用吗?

  黄风:引渡是国际追逃中最重要和最正式的措施。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司法(法院)审查程序一般是由被请求国检察机关启动的,检察机关实际上是作为请求国的代表向法院提出并支持引渡请求。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虽然法院可以自主地根据外国的引渡请求开展相关的司法审查程序,但检察机关也往往在该司法程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如根据英国《2003年引渡法》的规定,皇家检察署有权派出检察官参加法院关于引渡案件的庭审活动,发表支持引渡的意见,并且可以为引渡请求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帮助其实现自己的引渡请求。我国检察机关走向境外追逃第一线,既有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对接,也有助于树立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的法治形象。

  记者:如何理解检察机关与今后我国发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关系?

  黄风:一方面,虽然我国《引渡法》规定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应该通过外交部对外联系,但实际上负责起草和准备请求引渡书、提供支持引渡的文件与材料等具体工作的都是国内办案机关。而且,在我国对外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有相当一部分条约指定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开展司法协助联系的“中央机关”;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并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指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该公约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这些事实表明,检察机关具有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措施,如引渡、移民法上的遣返、协助逃犯发现地国家对逃犯提起诉讼等,实际上都是司法程序,由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机关参与更为适当。此外,目前我国在一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出现失败,其主要原因也是出在技术环节上,如未能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有瑕疵。由检察机关负责对外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减少和避免出现这类技术差错。

  记者:如果检察机关全面走向境外追逃第一线,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黄风:首先,检察机关负责和参与追逃的案件,不应局限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嫌所有类型的犯罪的外逃分子实施境外追逃。其次,改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中的技术条件和装备,如拥有电信监测和截获设备、高效能通讯和信息传递设备、快速的出入境控制手段以及某些特工侦查手段,以便及时发现和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外逃信息,并对该外逃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和采取及时有效的缉捕措施。

  

[责任编辑:zywzht]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