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中的不少条款,将对目前的保安服务行业现状带来重大改变。
最引人注目的是,按照新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此前有关法规为“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这也意味着,新规施行后,在保安服务领域,公安机关将由以往的 “办保安”改为“管保安”。
曾经在保安服务领域,法规实际上直接赋予了公安机关的行业垄断地位。一个市只有一家合法的保安公司,其直接负责人就是人民警察。这些保安被派往各企事业单位、娱乐场所等。由于保安素质参差不齐,更由于有些保安倚仗“东家”是公安局,在执勤过程中,容易借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为公安机关本身的“运动员加裁判员”角色,在处理保安涉事案件中,难以保持完全客观的立场。此外,垄断性质的保安公司不愁没生意,服务质量也不敢恭维。
剥离原有管办合一模式,公安机关完全转型为“裁判员”的监管角色,这种管理体制上的重大变革,无疑更有利于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过,有人担心,保安公司毕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旦完全社会化,民间资本办保安公司,是否可信赖?但有资料显示,从世界范围看,保安服务社会化是趋势。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保安公司社会化后,公安机关如何承担起强有力的监管职能才是至关重要的。相比原来一地就一个保安公司而言,今后保安公司遍地开花是可以预见的。管一家容易,管十家可能就更难。最新规定,只要“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并向市一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个人就可以开办保安公司。保安公司的开办门槛并不高。但在笔者看来,开办门槛不高,服务质量的门槛却要高标准。当然,这有待于保安行业的自律意识,也自然有待于公安机关加强监管力度。(佛山日报 何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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