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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让“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时间:2011-01-07 09:35: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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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 

  【内容撷要】 

  社会保险法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法呈现四大亮点。 

  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现“异地漫游” 

  该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评价。 

  三、社保保费将强化征收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保费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规范、加强监管“保命钱” 

  社会保险法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该法专设一章,对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法治意义】 

  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它关乎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将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上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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