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10年8月28日
【内容撷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条,将国防动员确立为一项国防基本制度,为平时动员和战时动员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等。
二、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实行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一些事关百姓生活的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四、明确规定特别措施
国防动员法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等等。
■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在保持现行法律整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该法原来的十章五十六条调整为十一章六十六条,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主体之中
1995年立法时,我军没有军兵种预备役部队。随着预备役部队建设的长足发展,近些年陆续组建了军兵种预备役部队。修改后的预备役军官法在法律层面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到预备役军官管理的实施主体之中,将进一步强化部队管理。
二、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建立军队和地方联席会议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建立军队和地方联席会议制度,是为了与国防法有关规定相衔接,也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这一举措对于加强军地沟通协调,形成管理合力,推进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把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增为预备役军官的选拔来源
预备役军官一般从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公民中产生。修改后的法律把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预备役军官选拔的一个重要来源,体现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预备役军官队伍结构。
四、将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下调5岁
预备役军官队伍适当年轻化,有利于改善预备役军官队伍的年龄和素质结构,适应逐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可以有效疏通出口,合理调控预备役军官的储备规模。
五、给退役预备役军官颁发荣誉证章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给预备役军官在执行军事勤务时发放补贴,在退役时颁发荣誉证章。
【法治意义】
每一个民族都不可或缺的就是危机意识,和平年代不能耽于太平享乐,不能忽视国防力量建设和国防人材储备。国防动员法的颁布,有利于增强国防潜力与国防实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该法建立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国防动员工作体制和机制,科学地规范了政府、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活动中的权责和义务,更填补了在国防动员立法方面的空白。预备役军官法的修订,有利于顺利实现“平战转换”,有利于预备役人员素质优化,增强预备役军官荣誉感,为适龄公民保家卫国、积极参军做出了积极引导,也为退役军官进入预备役完善了法律保障,对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重大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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