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jcrb.com 密码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首 页 | 新 闻 | 专 题 | 图 片 | 视 频 | 舆 情 | 直 播 | 正义人物  装备技术
反 腐 | 检 察 | 监 督 | 评 论 | 文 化 | 博 客 | 微 博 | 正义基金  法治中国
投稿中心 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  旧版网站
  首页>>专题频道>>法治专题>>2010年法治蓝皮书>>公益诉讼篇>>条目
"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审:平等就业权再次引发关注
时间:2011-01-07 15:35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南方都市报》发

  【事件回放】 

  2010年10月13日,“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开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20岁的安庆小伙儿小吴“迈出了为自己维权的第一步”。 

  小吴报名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于2010年5月19日参加了笔试。笔试通过后,他又通过了6月28日的面试。7月12日,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小吴在安庆市立医院做了体检。然而,体检过后,小吴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 安庆市教育局对小吴作出了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小吴认为,自己报考的是教师职位,而教育局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绝他是违法行为。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其他人并无任何不同,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于是,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李方平则指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规章违反了上位法规定。2007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10月13日下午,民间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建议尽快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的条款是否违法,删除或者修改该标准中造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消除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制度性健康歧视,并从具体操作层面上杜绝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11月30日,在上诉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小吴的代理律师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安庆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件影响】 

  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诸多顾虑,所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小吴能够站出来,起诉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这表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法律意识在增强。本案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第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案。 

  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要想真正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法律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各方观点】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了不公平,而最严重的是,加深了人们认为艾滋病可怕的印象,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010年8月27日《法制日报》 

  新疆红十字会副会长王绍华:艾滋病患者包括其家庭成员,都应该享受公民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就业、就学、就医,从事婚姻和社会的一些其他的活动,这在法律上是有保证的。对艾滋病的歧视和偏见是一种非理性的价值取向,这和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是不相容的。 

  ——2010年12月2日人民网

责任编辑:李铁柱
  • 安徽安庆震区居民不敢回家雪夜留宿简易棚
  • 安徽安庆:严把基层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关
  • 安庆检察院成立救灾小组应对暴雨
  • 安徽安庆:结对帮扶城乡推动统筹发展
  • 安徽太湖市委政法委领导赞扬检察院
  •  正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检察日报”或“稿件来源:正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检察日报正义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正义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或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正义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即时新闻 更多>>
     法治漫画 更多>>
     博客精选 更多>>
     论坛精选 更多>>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11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05067280号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京网文[2011]0064-0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700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