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发
【事件回放】
2010年10月13日,“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开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20岁的安庆小伙儿小吴“迈出了为自己维权的第一步”。
小吴报名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于2010年5月19日参加了笔试。笔试通过后,他又通过了6月28日的面试。7月12日,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小吴在安庆市立医院做了体检。然而,体检过后,小吴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 安庆市教育局对小吴作出了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小吴认为,自己报考的是教师职位,而教育局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绝他是违法行为。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其他人并无任何不同,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于是,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李方平则指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规章违反了上位法规定。2007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10月13日下午,民间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建议尽快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的条款是否违法,删除或者修改该标准中造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消除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制度性健康歧视,并从具体操作层面上杜绝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11月12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11月30日,在上诉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小吴的代理律师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安庆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件影响】
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诸多顾虑,所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小吴能够站出来,起诉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行为,这表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法律意识在增强。本案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第一起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案。
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要想真正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法律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各方观点】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了不公平,而最严重的是,加深了人们认为艾滋病可怕的印象,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010年8月27日《法制日报》
新疆红十字会副会长王绍华:艾滋病患者包括其家庭成员,都应该享受公民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就业、就学、就医,从事婚姻和社会的一些其他的活动,这在法律上是有保证的。对艾滋病的歧视和偏见是一种非理性的价值取向,这和我们建立和谐社会是不相容的。
——2010年12月2日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