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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2009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
【内容撷要】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开采石料、破坏植被、炸岛炸礁、填海连岛等严重破坏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行为,蚕食着原本庞大的海岛家族,致使我国海岛数量不断下降,海岛资源危在旦夕。为进一步保护海岛生态、防止海岛生态遭受破坏,新出台的海岛保护法对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以及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作出一系列规定。
一、立法禁止破坏海岛生态行为
法律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为打击各类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新出台的《海岛保护法》还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各类破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无居民海岛告别“三无”历史
我国海岛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无居民海岛。然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将无居民海岛等同为无主地,随意占用、使用、买卖和出让。更有甚者,一些无居民海岛被部门或者单位违法占有,其他人甚至管理人员登岛受到阻挠,严重影响国家正常的调查、研究、监测和执法管理活动。 针对这些乱象,《海岛保护法》明确指出,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法律还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与此同时,法律对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森林、采集生物或非生物样本、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确立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近年来,我国海岛开发步伐加快,海岛港口、旅游、能源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已形成一定规模和技术优势。有关专家指出,在未来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中,海岛将作为一个十分重要和特殊的区域,扮演重要角色。欣欣向荣的海岛经济,亟待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与之相适应。对此,《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海岛保护规划制度,为我国海岛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依据。法律指出,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此同时,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以及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法治意义】
我国海域辽阔,海岛众多。在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900多个,小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上万个,还有诸多低潮高地。但是,随着海岛开发利用活动越来越多,不当利用海岛资源的行为致使生态日益恶化,海岛的数量不断减少。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辽宁省海岛消失48个,河北省海岛消失60个,福建省海岛消失83个,海南省海岛消失51个。对海岛的无序、无度开发,直接影响了国家海洋权益、国家安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挽救正在消失的海岛、解决无居民海岛权属不清的问题,我国启动海岛保护立法。诚如有些专家学者所言:“海岛直接涉及一国的主权安全,岛屿及其周围海域,对于所属国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军事价值,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地缘政治意义和重大战略价值。”海岛的价值如此之大,《海岛保护法》的价值和意义自然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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