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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有效化解矛盾

时间:2011-03-02 12:37:00  作者:肖荣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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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广西柳城县检察院为刑事被害人送去慰问金。凌志强摄 

  近来,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显得格外忙碌。春节前,他们刚对一批刑事被害人发放了14万元救助金,引起多家媒体关注,采访电话应接不暇。 

  “媒体关注的不单是湖南省检察院个体,他们真正感兴趣的是全国正在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了刑事被害人4875万余元。而在2009年,这一数字是666万余元。 

  里程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看来,这是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里程碑事件,“《若干意见》阐明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也明确了救助对象、标准及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 

  《若干意见》出台后,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开会研究部署。2009年4月28日,高检院下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还明确规定救助工作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建立统计报表和定期通报制度,以推动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工作,检察机关其实早就在做。2007年,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检察院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召开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问题给予热切关注,呼吁尽快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当时参会的一位负责人坦言,最初召开研讨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有效减少刑事被害人的申诉、上访。“多年来我们通过办案发现,上访者中刑事被害人的比例不断增大,他们因遭受犯罪行为而家境困难,但又得不到赔偿或补偿,因此上访讨公道。在一些恶性伤害和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还可能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获得国家赔偿,这对无任何赔偿的被害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这种‘失衡’容易导致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司法机关不满,乃至仇视全社会,甚至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研讨会的效果非常好,不但大大深化了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认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也引起了积极反响。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是协调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进一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此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进行立法的议案,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几乎与此同时,高检院积极组织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并多次向中央提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报告,报告详细分析研究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可行性,对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程序、经费保障等,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证。2008年下半年,中央政法委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列为司法体制改革项目之后,高检院指派业务骨干积极参与研究相关规定起草工作,对《若干意见》的出台发挥了积极作用。 

  无锡“样本”:从试点到推动立法的实践 

  这是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的一个典型案件。2010年5月24日,高常起因长期家庭婚姻不幸等原因,持尖刀将其房东倪某等四人杀死,将沈钰丹等二人捅伤。沈钰丹受重伤,完全康复需要多次动手术,要花费巨额费用,但沈钰丹家境贫寒,高常起也没有任何赔偿能力。8月5日、25日,江阴市检察院根据《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救助条例》),先后给予沈钰丹救助金1万元、3万元。 

  2009年以来,高检院以无锡市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情况为主要样本,对全国的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作为样本,无锡市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发展过程分为试点探索、规范发展和立法确立等三个时期。 

  2007年下半年,无锡市检察院确定江阴市检察院、锡山区检察院作为开展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试点单位,进行实践探索和尝试。2008年,无锡市检察院相继制定了《关于“法治无锡建设”实事工程——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试行)》等文件,当年无锡市检察机关就救助刑事被害人19.6万元。 

  在救助工作试点过程中,无锡市检察院发现,只有尽快争取以地方立法形式将这一做法固定升华,才能有效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体制性、机制性困难,促进工作深入开展。2007年11月,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立法建议案》,并积极牵头组织各项准备工作。《救助条例》于2009年5月20日被通过,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它成为我国第一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地方性法规。根据《救助条例》,无锡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的意见》。 

  “《救助条例》施行以后,无锡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9月,无锡市共救助刑事被害人近200万元。检察机关对89件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56.2万元。”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刑事赔偿办公室一位干部向记者介绍说。 

  目前,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正在积极推动立法,该厅有关负责人说:“当前救助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源在于缺乏立法保障。实践证明,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对于推动救助工作深入开展效果显著,是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方向。除积极引导、指导救助工作开展较为深入、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地方性立法外,我们建议尽快启动刑事被害人全国性立法工作。” 

  无锡之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实际做法:由物质救助延伸到后续帮扶 

  2010年2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率先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了以“法律援助、经济救助”为内容的特困刑事被害人双重救助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特困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条例》,并与司法局等部门合作,成立区法律援助中心驻检察院办公室,出台《特困刑事被害人无偿法律援助条例》。截至目前,该院共经济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8.27万元;为24名刑事被害人提供了无偿法律援助;为35名刑事被害人进行了心理辅助。通过救助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余起,息访3件。 

  据悉,2009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认真部署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际救助了一批刑事被害人,2010年救助人数和金额较上一年均有较大幅度上升。而从各地实践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已经从最初的物质救助发展到现在的“物质救助与精神抚慰并重”,即通过谈话、交流、跟踪帮扶等方式,对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心理辅导和精神救助,使其心灵创伤得到一定恢复,重拾生活信心。 

  “救助工作对于均衡保护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全面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消除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提高我国人权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细数了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 

  首先,努力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全力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如江苏、湖南、广东、甘肃等省检察机关多次向省委政法委请示汇报,推动了本省救助工作文件和政策的出台;四川省各级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政府申请设立了专项救助资金,全省总额达1193万元。 

  其次,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展开。多数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本地救助工作。如河南省检察院制定了《河南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湖南省检察院制定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第三,注重心理疏导,有效化解矛盾。多数地区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解决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同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河南、辽宁等省注意把救助工作同调解、和解等结合起来,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自愿协商和解,积极化解矛盾,实际效果较好。 

  最后,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合救助机制,全面解决刑事被害人实际困难。一些检察机关在救助工作中注重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建立联合救助机制,共同开展救助工作。如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党委、人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率先在广东建立司法机关的被害人救助与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浙江省检察机关实行内部“捆绑式”救助,即县与市、市与省二级院,或者省、市、县三级院共同救助,有效解决了资金困难问题。2007年以来,浙江省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捆绑式救助刑事被害人案件7件,省检察院支付救助金29万元。 

  “但是,不可否认,救助工作仍存在着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开展不平衡、公开程度不高、资金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我们不仅在2010年9月专门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马上还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大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救助工作的开展。”采访结束前,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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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温江:一重伤害案被害人获救助 

  李某因故与他人发生冲突被砍成重伤,李某家人因此一筹莫展。在案件进入刑事申诉程序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决定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救助。2月11日记者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李某家人日前已经拿到6000元救助款。2010年1月,张某等3人与李某发生冲突,张某持刀将李某砍成重伤。案发后,李某仅医疗费就花了10余万元,而张某给予的赔偿款不足2万元,李某的家人只得四处借款筹集医疗费用。这一故意伤害案判决生效后,李某的母亲到温江区检察院寻求帮助。老人表示,现在全家5口人生活都靠丈夫每月的微薄工资,加害人张某又缺乏赔偿能力,家里经济十分困难。“眼看春节到了,我们借的医药费本来保证节前还清,现在还没着落。”温江区检察院经审查,确认李某的情况符合《成都市温江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条款,随即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使李某获得6000元司法救助。 

  广西百色:2010年发放救助资金10.95万元 

  2010年,百色市12个县(区)检察院全面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22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实施救助33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0.95万元。百色是广西检察机关率先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地区。对需要救助的对象,百色市检察院制定严格筛选办法,重点帮助三种人:一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伤害已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三是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百色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下发《百色市检察机关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意见》,明确救助的适用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方法和救助金发放的程序等,要求各院积极向当地党委报告,争取把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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