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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十二五"时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时间:2011-07-16 21:59:00  作者:肖玮 徐盈雁 薛正俭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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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银川7月16日电(记者肖玮 徐盈雁 薛正俭)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16日上午在宁夏银川开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作了题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报告中指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信心、明确方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需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不断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同时,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要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贯穿全部检察工作的一条主线,并从依法治国的全局和高度出发,正确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特点和职能作用。第一,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要恪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依法行使检察权,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切实防止检察权的滥用。第二,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第三,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执法环境、执法能力、执法保障方面的新变化新要求,努力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第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符合诉讼原理。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要求,大力推进检察工作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生机活力不断增强,先进性、优越性得到坚持和发展。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改革的前瞻性研究,切实抓好检察改革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围绕关系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加强基础性、系统性、前瞻性研究,大力加强检察基本理论和检察学的研究,努力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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