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红玉:规范执法加强监督 全面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新发展
2012年,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六观”,自觉践行“六个有机统一”,努力做到“四个必须”,在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执法公信力、强化诉讼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全面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新发展。
一、在规范执法办案上下功夫,加大办案力度,注重办案效果。立足刑事申诉检察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依托,努力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现到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追求最佳办案效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按照“受理一件,办理一件,息诉一件”的办案要求,及时受理,依法复查,按时办结,把刑事申诉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两见面”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案件的执行落实和善后息诉工作,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和帮扶教育工作,兼顾法、理、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公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和赔偿监督案件,确保依法赔偿、及时赔偿、执行到位,正确履行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监督机关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依法对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进一步完善与公诉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需要救助的对象能及时进入救助范围,并将经济救助、精神抚慰、其他社会保障等多种举措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体现国家对民权的救济、对民生的保障,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二、在提高执法公信力上下功夫,积极实践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以公开促公正。公开审查制度是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息诉罢访的有效方式,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公正,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提高执法公信力。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积极实践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审查方式,及时总结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建立有助于息诉罢访的公开审查新机制、新措施。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将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选择典型案件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以点带面,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在强化诉讼监督上下功夫,注重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不断提高监督实效。为全面推进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改革,各地要积极部署落实,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配齐高素质的办案人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上级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大对下级院的工作指导力度,选准、办好典型案件,辐射和带动本地区办案工作的开展,形成监督规模,提升监督效应。在监督措施的综合运用方面,注重适当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实践表明,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减少诉讼程序、节约司法成本、易为法院接受等特点,要进一步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建立健全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程序相互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研究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机制。
四、在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立足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分析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风险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治理对策建议,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机制,推进交办案件指导、督办和刑事申诉法律文书备案审查等各项工作,加大案例指导、分析讲评力度,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格式与内容,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释法解疑,实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
五、在加强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坚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深刻把握“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弘扬、培育检察职业道德、检察职业责任、检察职业精神,认真践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根据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特点,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努力养成体恤民情、化解民怨的谦和平等的执法心态,以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化解社会矛盾,自觉把执法办案工作纳入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增强政治责任。举办刑事申诉检察业务培训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释法说理的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对业务骨干培训选拔力度,配齐配强相关业务骨干,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本文刊发于《人民检察》杂志2012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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