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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部门要树立"三个维护"理念推进工作发展

时间:2012-01-30 15:46:00  作者:袁其国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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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其国:牢固树立“三个维护”理念 全面推进监所检察工作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积极适应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牢固树立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全面加强和改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一、突出抓好全国检察机关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工作会议和高检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的落实,推进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更好地发挥派驻检察职能作用。2011年,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2012年,要抓住机遇,把《意见》学习好、落实好。一是要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二是要加强派驻检察室主任的配备。三是要理顺派驻检察室与监所检察部门的关系。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对本院派驻检察室业务、人员的统一管理。四是要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的动态管理。督促各省级检察院对派驻检察室未达到三级规范化等级标准的要列为督办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五是要以“两网一线”建设和统一业务软件研发应用为重点,进一步推进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 

  二、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全面加强监管场所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找准监所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是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体系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预防和纠正脱管、漏管,以及违法交付执行、违法变更执行等问题。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监管活动、矫正活动等情况,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监督。二是积极参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工作。三是积极推进监所文明管理规范管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既要借助监控联网、信息联网等科技手段,更要深入“三大现场”和禁闭室、会见室等,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及时发现纠正监管违法问题。四是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出监评估、衔接管理、安置帮教等工作“无缝对接”,广泛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定期回访活动。 

  三、严肃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促进监管场所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刑罚执行公正。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肃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犯罪案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以及玩忽职守造成监管安全事故的案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定期开展办案情况分析,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加强个案指导和协调,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进一步发挥省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办案主导作用,着力推进派出检察院办案工作。 

  四、全面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监督有力、甘于奉献的监所检察队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监所检察人员的职业忠诚意识和事业心、责任感。加强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努力提高干警发现违法问题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能力,督促纠正违法问题和突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探索监所检察工作规律、创新监督方式的能力。注意加强对派驻检察人员的管理,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监管场所“同化”现象的发生。实行派驻检察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 

  五、深入开展监所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促进中国特色监所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规范日常派驻检察的内容、方法、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情形和程序,特别是要规范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使用。建立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促进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完善。进一步完善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进一步规范超期羁押的界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进换押制度改革。坚持纠防结合,建立解决久押不决案件的情况通报、分级负责、分级督办、受理申诉、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同级派驻检察与上级巡视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本文刊发于《人民检察》杂志2012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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