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是法治的重要基础,法治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虽然吴邦国委员长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要看到,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亟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法规相互间的协调性、法律规范的全面性和调整方式的合理性等。虽然法制建设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仍然繁重而艰巨,一些地方司法腐败、法外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社会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焦点案件引起的争议中不乏批判的声音。这一切都说明,从法制到法治,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要注重立法模式的完善。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是其固有缺陷,这个缺陷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是,积极探索、尽量减少这种负面影响的努力却不能停止。在加强具体法规完备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立法体系的完善,建立一套能及时准确应对社会变化的立法体系,这样才能减少立法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像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实现了刑法规范生效和罪名统一的同步,就是立法模式进步的表现之一。
其次,要注重司法权威的树立,建立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信任。一方面,要加强司法人员业务能力建设,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正确理解和适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和坚定性。
再次,要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法治宣传中强调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守法意识的宣传,让法治国家的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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