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武亭亭) 近年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在“执法为民”基层检察实践中,不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探索。2006年该院与区法院会签了《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检察建议的意见》,正式建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开辟了全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先例,得到省、市院的肯定,2008年2月,该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在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做了介绍。这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1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今年以来,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该院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结合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的运行,使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逐步规范化、常态化,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取得较快的发展。
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一方面,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院执行工作阻力大,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实现,司法权威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另一方面,个别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消极执行等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活动中的问题反映强烈。针对这些情况,根据高检院“民行工作要一手抓常规办案工作,一手抓以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探索工作”的要求,该院延伸监督触角,与区法院进行多次协商沟通,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监督,就个案进行监督尝试。
2005年9月10日,该院收到了祁某的执行监督申请。祁某、刘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连带偿还祁某借款人民币61.1万元。执行中法院认为刘某个人及房地产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将面临被中止执行的状况。祁某多方了解,发现市西山花园有刘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该院受理该申请后,经依法审查证实西山花园确有刘某与彭某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应追加彭某为被执行人。基此,该院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执行局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加彭某为被执行人。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检察建议,裁定追加彭某为被执行人。同时,法院认为该案影响较大,邀请该院对该案的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向彭某送达了裁定书,彭某提出异议,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检察人员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讲明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性和必然性,使彭某在明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执行笔录上签了字,执行人员依法对其夫妻房产进行了查封。彭某看到此情况,主动要求与祁某进行执行和解。经过监督,该案被执行人给付祁某15万元并与祁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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