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繁荣的基础。一个只有21名检察干警的基层检察院,一个建院时间只有18年的年轻检察院,在成长发展的每一步里,都牢记这个道理,在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中,都用心思考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这是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对这个团队的肯定。队伍、业务建设评比全市检察机关“双第一”,是上级院对他们成绩的最好褒奖。这个优秀的群体,就是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
特派检察官,推开社会管理的一扇新“窗口”
设立特派检察官,是开发区检察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新举措。
2009年以来,该院发现,一些重要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和日常行政管理上存在漏洞,容易造成执法不到位,或者诱发贿赂、渎职等问题。通过调研、走访,该院决定派遣一批工作经验丰富的办案骨干,到这些部门担任特派检察官,零距离监督规范执法和规范管理。
到2010年12月,该院的特派检察官已经走进了公安、财政、国土、国税、地税、经发总公司、股份公司、万顷良田建设工地八个关键领域和关键行业。针对特派检察官派遣领域不断扩大的实际,该院及时出台了《关于设立特派检察官的实施意见》,对这项工作予以系统化、规范化。明确了特派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定期例会情况互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等工作,协助所在单位开展法治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介入“重大工程、重点环节、重大资金、重要执法活动以及重大事故”的监督,强化行政履职、日常管理、制度建设监督,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
虚功实做,让蒙尘的“花朵”重新绽放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一个孩子失足后,只有给予真诚有效的帮教和引导,才能使其走上正途,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开发区检察院在加强校园维权,保持在校生十年零犯罪的同时,将关爱向未成年犯延伸,用真情使蒙尘的“花朵”重新绽放。
2010年初,开发区检察院在一项调查中发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不能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个别未成年犯甚至有无所谓的思想,潜藏着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危险。
经过分析,检察官们认为,传统的简单说教式帮教难以让未成年犯入心入脑,为改变这种方式,该院决定于当年4月1日在该区大成硅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未成年犯帮教中心”。
截至目前,已有8名未成年犯进驻并全部完成帮教后顺利走出了中心,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阳光救助,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如果既得不到侵害人的赔偿,又得不到社会的关爱,极有可能使被害人或其家属心理失衡,激愤之下引发冲突,造成新的社会矛盾,这是社会管理中必须要重视的一个环节。
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朱国忠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早在2009年初,他就通过各种渠道,向全区社会各界宣传对特困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在此基础上,开发区检察院联合区财政局和区内上市公司之一的大港股份公司,共同成立了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基地”。在各地基层检察机关中,该院较早地改变了凭借一己之力开展救助工作的模式,通过建立专门救助机构,走出了推动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社会化的关键一步,使救助能力大大提高。基地成立后,第一期就注入救助基金30万元。截至目前,基地已经向15名被害人发放救助基金10万余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女检察官:
铁肩担正义 巾帼写忠诚
朱莉莉,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科科长。1994年2月,镇江市检察机关从社会人员中组织招干考试,她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镇江市大港地区检察院(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前身),在批捕、起诉工作岗位上一干就是17年。
理工科的出身赋予了朱莉莉理性的思维和犀利的洞察力,一个个隐藏深、善伪装的犯罪分子,在她眼前难以遁形。这些年来,在她手上被追捕、追诉、立案监督、抗诉的犯罪分子达124人,侦查机关干警都尊称她为“名捕”。
2007年以来,一些不法之徒为牟取暴利,大肆采挖土壤并运往邻近县市销售。2009年3月,田某、唐某在与某村村支部书记韦某签订取土6.5万方的协议后,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即开始用挖掘机滥挖土壤,非法开采量达17338立方米。案发后,区党工委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由于没有先例可循,侦查机关表示办理此案有难度。获悉该案后,朱莉莉受命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细致调查,搜集证据材料。通过虚心向南京大学的专家学者请教,并经过反复的审查,她根据一份土壤成分鉴定报告——被挖土壤属于矿产资源中的黏土,果断认定田某、唐某系无证采挖矿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91283.1元,涉嫌非法采矿罪。当年7月,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田某、唐某、韦某三人有期徒刑。该案的成功办理,震慑了犯罪,猖獗的非法取土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在镇江检察机关,同行们至今仍对朱莉莉抗诉的一件共同盗窃案津津乐道。2009年,朱某、蒋某经事先合谋,共同窃取他人价值19万余元的高速钢材料。一审判决认定朱某系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2.94万元,被告人蒋某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6万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作为承办人的朱莉莉认为朱某、蒋某作为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引起危害后果且属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行为,各方面作用基本相同,一审判决对两名被告人量刑明显失衡,有失公正。她当即提请抗诉,并获得镇江市检察院的支持。二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2万元;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6万元。此案成为镇江市检察机关2009年唯一一件抗诉成功的刑事案件,在全区引起强烈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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