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既能使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又尽可能减少对现有司法资源的占有和使用,一直是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环节的一道难题。4年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与企业联手,共同参与未成年犯的帮教矫正,促使涉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给少年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007年底,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就开始了“检企联矫”这一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少年小陈是第一个受益人。小陈参与盗窃摩托车,涉案价值4000余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小陈作案时刚满18周岁,其父母身有残疾,一诉了之无疑会对这个特殊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综合全案,该院考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前提是其必须通过一段时期的考察。
为此,该院找到了辖区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常州市德春电器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提供工作岗位,传授小陈工作技术,共同参与对他的帮护。一年后,小陈已是月薪3000多元的公司技术骨干,并带出了5名技术过硬的好徒弟。2008年以来,每年的大年初一,小陈及其父母都会一大早就赶到德春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成德春家给他拜年,小陈的父母感慨地说:“没有您和检察院的帮助,我的儿子走不上这条正路!”
“检企联矫”模式在个案探索上取得成功后,新北区检察院决心建章立制,将其发展为涉罪青少年帮教的新机制。在与辖区法院、德春电器有限公司进一步磋商后,2008年12月,“德春青少年帮护基地”正式挂牌成立。《帮护对象须知》、《帮护工作者守则》、《帮护案件告知书》、《帮护程序终止意见书》等管理制度也相继出台。
新北区检察院检察长韩筱筠介绍说,“德春青少年帮护基地”适用对象一般为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罪错青少年,帮护时间一般至少为半年。为保证“检企联矫”程序的规范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入矫手续实行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检察长决定的逐级审批制度。截至目前,“德春青少年帮护基地”共接收了14名帮教、管护对象。
社会化管理促使涉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检企联矫”模式建立的最初目标定位于“使罪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即:在经济上自食其力、在生活上重树信心、在心理上融入社会。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企业对涉罪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以教授技能为基础,为每一位矫正对象指定师傅,教授劳动技能;以生活关怀为动力,给每一位矫正对象提供免费的食宿,实行同工同酬;以心理引导为辅助,与矫正对象定期交流谈心,了解思想状态,及时消除顾虑,同时积极营造平等、尊重矫正对象的企业氛围。
除了人性化的帮教氛围之外,4年来基地企业逐步积累了一整套严格的帮教制度,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在基地,帮教对象不但能掌握今后谋生的一技之长,而且其综合表现对量刑也有影响。对需提起公诉的矫正对象,会由矫正基地对其表现出具书面评定意见,检察机关据此撰写诉前综合考察报告,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作为法院量刑的重要参考,从而有力提升了矫正对象的矫正积极性。对于法院判处缓刑的罪犯,若符合入驻基地的条件且自愿申请加入的,检察机关积极协助法院做好入矫工作,这样一来,又有效避免了缓刑犯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德春电器的班组长老蒋介绍,企业至今接收的14名对象中有11人帮教期已满,9人选择了离开,凭借在基地掌握的焊工技术很快找到了工作,按照焊工的市场行情,月收入一般有3000元左右;如果肯钻研、再深造,几年下来月收入能达到5000元。
三大管护基地形成专职管护体系
德春基地试点成功后,2010年下半年,新北区检察院又先后启动了常蒸、华捷两个外来犯罪人口管护基地。目前,新北区初步形成了以“德春”、“常蒸”、“华捷”三大基地为支点的管护基地群,常州市新北区也成为江苏省唯一同时拥有三家外来犯罪人口管护基地的县区。目前,三大管护基地均有人员入驻,管护工作已全面铺开。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基地所属企业的文化氛围、经营特点与用工要求,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区别设计基地定位,使三大管护基地各具特色,各有分工,取长补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职管护体系。
独特管护模式获得社会各界“口碑”
采访时,新北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陆敏告诉记者:“新北区检察院与企业共同设立的帮护基地,最大的亮点在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但教育他们如何做人,还帮助罪错青少年掌握一门谋生技术,让他们‘有口饭吃’,促进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企业家做这种善事比烧香管用。”德春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成德春表示:“企业不能做赚钱工具,而要尽社会责任。人在青少年时期学技术快,学坏也快,就看有没有人正确地引路。公司随时欢迎需要帮助的失足青少年,与检察官一起做这些孩子的‘引路人’!”
新北区检察院的管护基地建设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大力肯定和推广,有关做法被高检院简报转发,并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2010年12月,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项目,让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下一次修改具备科学、权威的实证支持,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宋英辉领导的立法课题小组深入德春青少年帮护基地,对“德春模式”展开了全方位的样本信息采集,充分肯定了“德春样本”对正在进行的实证研究具备重要的借鉴价值。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都增加了有关社区矫正的内容,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予以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对于如何开展社区矫正,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检企联矫”模式无疑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本。
截至2011年5月,常州市各基层检察院均已在辖区内建立了“管护帮教基地”,全市“管护帮教基地”的数量达到17家,进驻涉罪外来人员百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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