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入党誓词
2011年4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与公安机关实行案件通报制度了解到辖区发生了一起轻伤害案件。嫌疑人是在校学生,为女朋友打伤了被害人。侦查监督科介入后认为此类案件符合调解范围,并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当地社区人员的配合下,说服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当被害人的父亲得知嫌疑人的家庭比较困难时,还主动提出减少2万元赔偿金。
这就是该院率先在全市建立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它不仅降低了司法成本,而且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机制是甘井子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托区司法局下属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市率先建立的。日前,该区区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了由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分管领导共同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对轻微刑事案件先行调解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事宜作了进一步明确。
针对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高发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公安机关调节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区委政法委的支持下,该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调解范围: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由民间纠纷引发,情节较轻、社会影响不大。
《意见》同时规定了调解程序: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在一周内通报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介入,了解案情。对符合先行调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要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充分沟通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分别报各自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及时通知司法局,由司法局通知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将化解社会矛盾、挽救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关口前移,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将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交由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滥用刑事调解,导致执法偏颇,又易于为案件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达成和解。”该院主管检察长田久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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