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校园普法
多年以来,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努力拓展检察职能,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999年,和平区检察院成为首批共青团天津市委、天津市检察院命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六个审查批捕未成年人案件的试点单位之一。2000年,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和平区检察院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2005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和平区检察院“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完善机制,不断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1997年,和平区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未成年人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同年,在批捕科和公诉科分别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小组,抽调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热爱并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干警作为办案人,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经过十年的努力、探索和总结,2007年7月,和平区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机构独立化、人员专门化和工作专业化为出发点,进一步理顺了“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在全市率先实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在场旁听制度》。2006年,和平区检察院开始实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在场旁听制度》,即在讯问前,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到场旁听;讯问过程中,检察官在讯问犯罪事实的同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认罪服法;讯问后,监护人要配合检察人员共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教育感化工作。针对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邀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老师到场旁听;该制度适用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0年,和平区检察院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率先在全市实行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为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聘请“临时家长”,行使法定代理人部分权利,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法制统一,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全市率先实行“三段两议”未成年人圆桌庭审方式。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首先对被告人涉嫌犯罪情况进行审理,其后法庭宣布休庭,就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第一次评议;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主要是法庭教育阶段,由公诉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以及审判人员分别对被告人进行帮教,后法庭再次宣布休庭,就被告人的量刑进行第二次评议;第三次开庭,对被告人宣读判决。
在全市率先实行不起诉宣布会。2008年4月25日,和平区检察院在青少年维权岗基地首次召开不起诉宣布会,打破了以往向犯罪嫌疑人直接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简单模式。举办不起诉宣布会,听取各方意见,是检察工作制度改革的一个大胆尝试,是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主动寻找外部制约的一种措施,体现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检务的公开化。
在全市率先实行对失足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关怀工作。2008年,和平区检察院为更好地做好失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工作,特别聘请了两名具有相关资质的心理辅导老师,请他们协助检察院对失足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关怀、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工作。2010年,和平区检察院与和平区教育局共同建立了全市首例“关护教育未成年人工作站”,“工作站”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和社区教师党支部共同组成。社区教师党支部选配责任心强,有工作经验和能力的社区老师作为“关护教育辅导员”,协助未检检察官针对辖区内的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开展跟踪帮教工作,对他们进行人文关怀、心理关怀,最大程度地帮助当事人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一名知法守法、心理健康的公民,取得了良好效果。
建立首例“未检博客”。和平区检察院注重防患于未然,不断深化职能作用,多种形式并举,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取得一定成效。2010年,和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新浪网和北方网同时开通了天津市检察系统首家未检博客——“彩虹深处”。“彩虹深处”博客依托现代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资源丰富、受众面广、信息传播快等优势,由未检科设专人管理维护,定期上传未检工作和法律知识,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网上法律之家。“未检博客”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和互动形式聆听青少年心声、解答青少年困惑,形式活泼、内容丰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了优秀的精神文化食粮,提高了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增强了广大青少年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为共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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