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检察院在昆阳镇郑和文化广场举办综治维稳宣传活动,图为该院检察干警李欣向群众发放宣传图册。
近年来,晋宁县检察院以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为立足点,转变工作思路,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拓宽监督领域,找准民行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全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25件,相比2009年的9件,增长了277%;建议或提请抗诉15件,与2009年的4件相比提高了375%;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突破了以往抗诉监督的单一方式;办理非抗诉案件81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近年来,随着晋宁新城建设速度的加快,晋宁县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晋宁县检察院民行科办案人员针对有关案件,仔细审查归纳出类似案经验:一是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小组制订的分配方案不能与上位法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规定相抵触;二是村民是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土地承包关系不是判断村民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要素;三是村民是否在本村从事生产活动、居住也不是判断其成员资格的唯一条件。
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办案人员利用办案机会,多次深入农户、村委会,走访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并撰写了调研文章,促成了办案成果的转化。为进一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晋宁县检察院还建议晋宁县各乡镇党委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在村委会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给予一定的指导。通过办理此类抗诉案件,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晋宁县检察院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履行民行检察工作职能的始终,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和解案件的过程中,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0年3月20日,被告人冯翠英在晋宁县上蒜镇三多村民委员会三多村翠玲山老吴箐自家的菜地浇完水后,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堆放在地埂边的茅草点燃焐火土,导致翠玲山发生火灾。该案移送晋宁县检察院后,承办人在审查中发现,受害单位上蒜镇三多村民委员会没有就民事损失部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了维护集体经济利益,该院将此案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向晋宁县上蒜镇三多村民委员会发出督促起诉决定书,村委会依法对冯翠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县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冯翠英的犯罪行为导致三多村委会的林木被烧毁,三多村委会要求冯翠英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以失火罪判处冯翠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6622元。
2010年春季,云南发生百年不遇的旱灾。面对抗旱救灾的严峻形势,晋宁县检察院研究制定了《晋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护林防火、抗旱救灾工作意见》,由晋宁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发文下发全县执行。该院内各办案部门充分认识到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行部门重点关注在抗旱救灾、护林防火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相关案件,与公诉、侦监等部门配合,办理了4件支持起诉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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