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打工者揣着辛苦钱回家过年
各地查办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正义网1月15日电(记者范跃红 周忠 李轩甫)年关将至,打工者讨薪难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与以往不同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为打工者维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老赖”不能肆无忌惮。近期,各地检察机关就相继办理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1月12日,浙江省平湖市法院受理了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黄金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05年,黄金敏开办了一家箱包厂,雇用员工70多名。2011年6月8日,黄金敏在收到货款28万元后携款出逃,逃匿时拖欠职工工资总额达30余万元。同年11月13日,黄金敏被抓获归案。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随即责令黄金敏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他仍拒不支付。11月28日,平湖市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他批准逮捕。
四川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近日由双流县法院作出判决。胡某因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6月16日,张某等20余名农民工到双流县公安局报案称,他们拿着分包商胡某打的工资欠条,却始终找不到胡某。此前,张某等人曾将胡某带到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该局于2011年6月9日责令胡某支付工人工资,胡某以“没钱还”为理由拒不支付,并购买机票潜逃。
2011年10月22日,双流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胡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其提起公诉。
海南省三亚市两级检察院针对40余名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的问题,派出侦监部门人员依法介入,并督促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12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两名负责人刑事拘留。
这起案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三亚一建筑工程项目承建方。截至去年12月底,工程承建方共拖欠126名农民工工资238万元,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书面责成其依法支付已超过3个月,承包方仍拒不支付。三亚市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承建方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亚城郊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督促立案意见。三亚市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调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工程承建方负责人田某、胡某立案侦查,并对他们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身家逾400多万元,却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致使300多名工人近130万元工资被拖欠。1月11日,湖南省常宁市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汪某批准逮捕。这是湖南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
从2001年起,犯罪嫌疑人汪某陆续投资1500万元承包常宁市瓷厂进行瓷碗生产经营。2011年前10个月产值达600万元。同年9月至11月,负责销售的汪某的儿子将销售货款收取后隐匿,致使该厂300多名工人两个多月的工资129.8万元被拖欠。
事发后,常宁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汪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汪某拒不限期改正且逃逸。后经常宁市政府组织的清查小组对该厂资产进行清算,发现汪某涉嫌转移资产,恶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随后,常宁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汪某立案侦查,并于2011年12月13日将其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查实,汪某在重庆市有2处房产,其中一栋别墅、一个写字楼,现值400多万元。
检察官说法
浙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贾海平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贾海平同时认为,从司法实践看,目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捕的案例依然偏少。其原因,除了与被恶意欠薪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高、举报不主动不及时有关外,与本罪的规定过于原则也有关系。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保障刑法这一规定的统一正确实施,让它真正成为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