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实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
匿名举报,是指不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举报人没有真实的联系地址与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举报。
实名举报则是指举报人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有举报人单位、住址、电话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书面、电话、口头或其他形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一种举报形式。
造成匿名举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生怕打击报复,有的是因为对举报内容的可靠程度没有多大把握,也有极个别人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
匿名举报不利于举报案件的查处。从举报工作的实践看,在匿名举报中,确实有举报详实、从中查获大案要案的。但是,多数匿名举报内容笼统,缺乏具体事实和根据,又找不到举报人扩大线索,调查工作无从下手,直接影响了对案件的查处。另外,由于匿名举报找不到举报人,也影响了对举报人进行案件查处后的情况反馈和奖励。
我们提倡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实名举报。这是因为:首先,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具体表现,为对自己举报的问题负责,应当署名举报。其次,检察人员在审查处理举报线索时,如认为举报内容不清,可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取得举报人的配合和支持,有利于举报案件的及时查证。同时,便于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1991年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我市检察机关也制定了一整套严格和保密制度和保护措施,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消除群众后顾之忧,鼓励和支持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总之,从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自己举报的问题负责,为及时有效地惩处犯罪分子,应当提倡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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