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犯当年听到免予起诉决定后泣不成声。
首例抗诉的不服行政裁定的案件
▲1991年1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就东台市东台镇水产养殖场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申诉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全国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首例提出抗诉的不服行政裁定的案件。
▲1996年1月2日晚,孙万刚的女友被杀。孙万刚被指控为杀人凶手,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孙万刚不服,多次上诉和申诉。此案经五次判决,由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本案申诉材料后督促复查。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再审。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其无罪,孙万刚被
▲检察官在研究孙万刚一案的案情。
首例抗诉的民事案件
▲1991年8月5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就伊犁地区伊精联营建筑三队申诉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抗诉。这是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提出抗诉的第一起民事案件。
杨氏宗厅正门,被誉为“人民检察第一门”
早在苏区时期就有这样反对贪污浪费的漫画
最高人民检察署侦讯人员工作时的情景
1960年经北京市检察院批准,市公安局签发的逮捕证
上世纪50年代,检察官向嫌疑人
宣布逮捕决定 (高洪海提供)
黄克功一案的公诉书
公诉人出庭公诉王守信贪污案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通常被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三是刑事公诉权;四是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五是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这些职权是如何演进而来的?感受1931年以来人民检察78年的脉动,可以说,人民检察事业虽有中兴与波折,但其职权沿革总体上是一脉相承的。
查防职务犯罪:最繁重的法治使命
人民检察78年的历史,也是检察机关同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历史。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即“一苏大会”)召开。中央人民委员会设立了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等九部一局。
“一苏大会”通过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正是这个条例,开启了检察机关反腐肃贪的序幕。其中第二章规定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任务是:监督苏维埃的机关,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和策略;工农检察机关“若发现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同时有“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之权”———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侦查”一词,但将其视为检察机关查防职务犯罪的最早法源应当是顺理成章。因为在此后第三章规定的“工作方式”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组织突击队,以突然的检察某项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作,在这种检察之中,很容易揭破官僚主义腐化分子的事实”,“如发觉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综合这些表述,可以看出,红色政权在组建伊始,就把发现、处理腐化分子(贪污贿赂)和官僚主义(渎职侵权)的责任和权力赋予给了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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