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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辉煌检察史告诉我们什么

时间:2009-09-18 11:37:00  作者:王松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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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30年岁月峥嵘,人民检察30载步履铿锵。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的历史,是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断代史,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截面史。 

  30年来,人民检察事业与祖国法治同行,与改革开放同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行,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法律监督令人瞩目——— 

  在队伍规模上,从恢复重建时的11.6万人发展到今天22.3万名检察干警;干警素质明显提高,截至去年年底,检察机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达到70.3%,检察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36.7%,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举报大幅下降。 

  在机构设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当初的8个内设部门,发展到今天18个内设机构和6个直属事业单位,3622个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也健全了机构,逐步适应了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在履行职能上,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认真查办、积极预防各类职务犯罪,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办案质量、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稳步提高。比如,查办职务犯罪要案,从早期五年查处309名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发展到最近五年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厅局级930人、省部级以上35人。 

  在制度建设上,法律监督范围从刑事诉讼领域扩大到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领域,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或正在建立,相关改革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显示了独特的生机与活力! 

  30年来,广大检察人以罕见的勤勉、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行动,用一个个有力的数据和一串串有说服力的办案成果,向社会昭示了一个朴素而浅显的道理:现行检察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具体成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是中国人民自己的法治选择;检察机关的一切权力来自宪法和法律授权;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既有必然性,也有合理性;加强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只能完善和发展,不能动摇和削弱。 

  站在30年的历史起点上,回望过去,历史给了我们许多启示,许多思索,前瞻未来,时代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坚持一个定位:即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确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任凭风浪起,定位不能丢。把握一个方向,即党对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检察工作的方向正确,思路明晰。实践一个宗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只有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得到满足,才能使检察工作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支持和拥护。明确一个主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既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也是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深切呼唤。坚定一个信心,只要我们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坚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就能确保检察队伍不辱使命,确保执法严明司法公正,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国运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检察兴。30年的法律监督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人民检察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政体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鲜明要素。在“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中,检察机关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三个统一”,牢记“三个至上”,注重“三个效果”,以非比寻常的决心干劲,以非比寻常的过硬措施,以非比寻常的工作成效,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公平正义守护者的神圣使命,真正无愧于人民的重托,无愧于时代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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