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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聚焦劳资纠纷等问题 工会官员回应不避锋芒

时间:2011-03-07 21:39:00  作者:钟进军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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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事件

  近年来,劳资纠纷、工人讨薪维权等逐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工会在其中的作用尤其受到舆论关注。3月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主题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记者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等全国总工会和地方总工会有关领导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

  会上,工会有关官员对记者提出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工资集体协商和涨工资问题、恶意欠薪入罪、民营中小企业劳资矛盾、广东南海罢工事件、苹果公司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毒事件等涉及劳动关系的一些舆情热点进行了回应。

  【热点答问

  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素质

  自从广东南海发生罢工事件后,有舆论认为工会表现令人失望,未代表工人和雇主谈判,反与工人发生冲突。对此,张鸣起回应称,全国总工会认为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多年来持续盈利的同时,忽视了劳动者报酬提高的问题而引起的。张鸣起表示,企业工会在整个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确实有做得不到位、不够的地方。全国总工会要完善相关规定,并通过培训班提高各级工会干部尤其是基层工会干部的素质。

  职业病事件工会要到一线

  前期发生的“毒苹果”事件也成为记者会关注的焦点。张鸣起表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今年的工作计划,职工罹患职业病后,诊断难、鉴定难、赔偿难等一些问题将在修改当中给予解决。张鸣起认为,要减少职业病的侵害,目前除了需要修改法律、完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将此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到位。对于“毒苹果”事件,张鸣起表示,此类集体性职业病侵害事件,工会首先要到第一线去,要积极主动地维护受侵害职工的利益。

  工会将依法反映职工诉求

  去年发生的“富士康职工跳楼”事件凸显当前劳动关系的严峻形势,张鸣起表示,这一事件从开始发生起,地方工会就深入到企业当中,了解调查情况并向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张鸣起表示,随着事态的发展,省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也多次过问富士康这个事件的情况,帮助富士康建立健全了企业的工会组织,使职工的一些愿望和诉求能够通过工会组织,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反映到企业管理层,使问题得以解决。

  【舆情综述

  截至3月7日11时,有关此次记者会的相关新闻91篇,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四大商业门户网站均对相关新闻进行了转载。评论、新闻跟帖、论坛、博客、微博等对此事的相关讨论较少。媒体主要以富士康事件、广东南海本田罢工事件、“毒苹果”事件等为新闻点进行了报道。

  据《检察日报》3月2日报道,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有关职业病的案例,不时见诸媒体。最近发生的苹果公司供应商员工职业中毒、甘肃古浪尘肺病农民工集体维权等事件,再次牵动着社会神经。

  3月6日媒体相关报道主要有:《新民晚报》--《全国总工会:“滥用劳务派遣工”非解决不可》、央视--《人大代表谈富士康事件: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金羊网--《中外记者追问富士康事件 人大代表婉转回应》。2011年第10期《瞭望》新闻周刊刊发特稿《我们为什么盯住苹果》,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向媒体披露了“毒苹果”事件的发展进程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网友“贾元良”说,“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联建公司提出,如果中毒工人想拿到伤残补助金,就必须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将来再无任何纠葛。联建真会联合苹果欺负工人,这事怎么不见工会出面,要是在外国,苹果公司起码要赔偿工人7-14万美元都不止。”

  3月7日,《南方日报》刊发消息《工资集体协商应有刚性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会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庆洪在接受该报采访时表示,很多企业、特别是独资企业都不知道工资怎么集体协商。他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新浪微博网友“ithot0039”说:“刚才看了一个在深圳市打工者的经历,难怪富士康有十几连跳,员工被老板剥削,受了委屈,没有人帮忙,看不到将来。希望看到那些劳动部门站在人民这边,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3月7日,其他媒体相关报道还有:《新京报》的《全总副主席回应富士康跳楼事件 称劳资关系严峻》、《工人日报》的《化解劳动争议应有理有力有序》、《齐鲁晚报》的《全总发布会不避锋芒》等。

  【媒体评论

  用法律为“毒苹果”消毒

  3月7日,《广州日报》刊发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和静钧的评论文章《职业病防治当因“毒苹果”而变》,文章认为,“毒苹果”揭示了代工企业作为全球利益链末端的黑色生存法则。作为劳动保护法体系重要部分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不能在“毒苹果”面前无动于衷。我们应认真检讨与劳动者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度是否充分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首先是与劳动者作业环境有关的劳动者保护制度。在欧美有《工厂法》,在法律上保障了给工人提供一个健康、体面、安全的工作场所。而反观我们的工地,有些劳动者甚至连个安全帽都没有得到配置,更遑论体面的住宿地和卫生安全的工作环境。很多职业病的根源就是从工作环境恶劣开始的。

  其次就是工伤的认定,这与事后的职业病认定有密切关联。工伤,简而言之就是雇用期间,因执行与雇用合同指定的工作或与之有关的过程中受到不当损害。这个只要任何一个合格医师确诊就能认定的事,在中国反而成了一件麻烦事,工伤认定与伤残级别的鉴定混为一谈,而且举证责任全由受害方承担,这使得在中国的法庭上,如果一个工伤受害者没有得到工伤级别鉴定,就别指望获得损害赔偿的判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些技术壁垒,使多少工伤受害者遭受制度的两次伤害。

  第三,就是从工伤到职业病的中转环节。如果说工伤认定本已够复杂了,那么职业病的认定则更是复杂数倍。按现行法律,职业病认定权握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手里,而医学鉴定则由这一部门所指定的医院来执行。这在理论上几乎就是个悖论,潜在的关联损失方是不可能为另一方的实际损失作出积极和公平的认定。苹果公司在苏州的代工企业的正己烷中毒工人,没有被苏州唯一拥有“属地管辖权”的医院接受为“职业病患者”,就是因为患者没有“职业病证书”,也拿不出被指定的医院开具的医学鉴定或诊断书。

  (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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