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时政专题>>2011全国两会>>舆情观察

河南高院院长回应"天价过路费案":高院未越权

时间:2011-03-08 20:24:00  作者:黄晖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核心提示:在继江西、浙江、上海、北京等地领导陆续对去年以来发生在当地的舆情热点予以正面回应(本刊37日两会舆情专报曾予以关注)后,37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又就河南禹州“天价过路费案”问责法官(本刊曾于2011年第3期予以关注)、赵作海案(本刊曾于2010年第20期予以关注)等热点舆情事件进行了回应。

   河南禹州“天价过路费案”回应:

  仅是“建议” 对法官问责,省高院并未越权

  据《中国青年报》38日报道,37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天价过路费案”中两名法官的处理决定是由平顶山市中院作出的,省高院当时在文件中的表述是:建议平顶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职务。对主管副院长的处理决定,也是在和平顶山市委商量后,建议对其停职检查的。在对“天价过路费”案件的责任法官处理中,省高院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范围内,没有越权。“有这样那样的说法,可能跟我们当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的一些措辞用得不够特别恰当有关系,这也正常,毕竟大家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度很高。”

  舆情回顾

  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套用两付假军车牌进行营运,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20101221日,平顶山中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判决作出后,引发舆论的广泛质疑。然而,案情很快便因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的自首而峰回路转。时军锋称,哥哥系替自己顶罪,并同时爆出了案件的一些重大内幕。案情被曝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迅即介入,对平顶山中院的4名法官责任人进行问责:免去了主审法官助理审判员的职务、调离审判岗位,免去刑一庭庭长的职务,对该院副院长进行停职检查,对该院院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平顶山中院在河南省法院系统通报批评,责成其向省高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省高院亦向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

  河南高院高调又高效的问责引来喝彩之声,同时也有质疑:上级法院无权插手下级法院的人事和管理,无权直接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河南省高院的思路,仍带有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官的人事任免、处分的行政管理权色彩,依据法律规定,法官的任免本应由同级人大决定。有媒体对此评论称,这折射出的是当前司法工作的窘境。

   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回应:

  法官“有罪推定”思维作祟,审判权缺乏监督制约

  张立勇认为,在赵作海案中,公、检、法三家都有责任。他表示:“在法官的脑子里,‘有罪推定’还在作祟,赵作海先后9次供认杀人了,他犯了故意杀人罪的观点就先入为主了,但是当时案件疑点还有很多,比如无头尸究竟是谁、有一个600多斤重的石碾子是怎样被推进井里的,这些都没有查清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定,按照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无论如何不应该判死刑的。”“有这么多疑点,在省高院复核阶段合议庭合议笔录仅有161个字,连审委会也没上,这充分说明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审判权缺乏监督制约,审委会研究案件只听口头汇报、书面审理,监督走过场、走形式等情况还很突出。”

  舆情回顾

  1999年,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的一具井下无头尸而被立案侦查,经当地政法委协调办案,于2002年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1059日,因“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河南省高院再审认定为错案,赵作海被无罪释放,随后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

  该案是继佘祥林案之后,又一起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案件曝光后,媒体全面行动,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报道,舆论对于冤案的成因、错案责任的追究以及国家赔偿的数量和程序方面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2010年,赵作海案成为了冤假错案的又一典型性代表,同时也为河南省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蒙上了一层阴影。

   错案总结:

  法官责任心不强是两起错案发生的要因

  张立勇:反思这两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案件,最大的原因是法官的责任心问题:没有认真对待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当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定时,没有继续查下去,放任无辜的当事人被关在看守所。合议庭的每一位组成人员都应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负责任,不能只是主审法官一个人管,合而不议不行,必须让合议庭发挥作用。正是这个原因,高院在针对“天价过路费案”问责法官时,同样处理了合议庭庭长,这在全省的法院系统影响很大。

  张立勇称,目前已将59日,即赵作海被释放的日子定为河南省法院系统的错案警示日,“希望通过这种形式警醒每个法官,强化法官责任心,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时,必须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疑罪从有、疑罪从挂(把案件挂起来)要不得”。

  舆情反馈

  37日,在对张立勇进行采访之后,《中国青年报》于38日刊发了题为《河南省高院院长谈“天价路桥费”问责法官——决定由中院作出 省高院没有越权》的报道,引起了网媒的广泛关注。截至812时,该报道共被转载88次。媒体在转载时侧重于关注天价过路费一案,故多将标题定为《河南高院院长谈天价过路费问责:省高院未越权》。

  与之前对两起案件本身的关注度相比,舆论对于张立勇在两会期间此番回应的关注度明显减弱,网民对此的议论焦点大多数还是集中在案件本身。腾讯网网友“宠辱不惊”称,“省高院知错就改的态度、纠正错案雷厉风行的作风值得大家向其致敬”;而新浪网河北衡水网友“寒冰”却表示,“问责是应该的,可问题是河南省有些法院类似的错判还在继续,可见反思不是很到位啊”。

  (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出品)

[责任编辑:zywxy]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