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事件】
3月6日,政协妇联界委员洪天慧等人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政协委员们指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于幼女的保护十分不利,为了加强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预防侵害其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建议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近年来,数起涉及公职人员的嫖宿幼女案曾因量刑失当等原因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继2009年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后,云南富源、浙江丽水、福建安溪、四川宜宾等地也发生多起涉及公职人员的嫖宿幼女案件,影响极其恶劣。由于嫖宿幼女罪处罚较轻,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妇女权利保护者开始思考“嫖宿幼女罪”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舆情综述】
3月7日,《中国妇女报》以《洪天慧等委员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为题首发报道,后被搜狐、网易、人民网、新华网等54家网媒转载,标题多改为《妇联界委员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截至3月9日13时,搜狐有相关新闻跟帖9454条,网易有相关新闻跟帖391条,凤凰网有相关新闻跟帖331条。论坛博客上相关讨论较少。
事实上,在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刘白驹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嫖宿”这一情节只是应当作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因素。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上看,也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基本上都是规定一个法定年龄,同低于这个年龄的女童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法定强奸。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在接受正义网记者专访时也曾表示,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对此,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去年的两会舆情观察中已有论述。在2010年第33期《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的“廉政观察”栏目中,曾对云南富源法官嫖宿幼女案进行过探讨。
【法律争议】
在我国,关于嫖宿幼女罪,1997年之前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妇女是否同意,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都是以强奸罪处理。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把嫖宿幼女罪独立出来,量刑上也从死刑降到了有期徒刑。
2009年10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召开的妇女性侵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呼吁,嫖宿幼女罪应该取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对待女童的性侵害,首先要明确的是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理念。是零容忍还是说有一定幅度的容忍,采取一个什么态度,什么观念。洪道德认为是否存在性交易不能作为区分同一行为性质的标准,“否则非常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有势的就往‘嫖宿’这方面靠,没权没势的就往‘强奸’这方面靠”。
【网友观点】
对嫖宿幼女者应严惩
搜狐网友“平凡”:终于看到了一份真正体现老百姓心声的提案!对这些嫖宿幼女的人就应该以死刑来定罪,因为他们的行为伤害了一个人的一生。
搜狐手机网友“150562786”:应该改成无期徒刑至死刑,并处没收作案工具的处罚!
搜狐乌鲁木齐网友“150559652”:问题根本不在“称呼”和“该不该取消”,主要还是量刑的问题,刑法应明确规定“嫖宿幼女罪”=“死刑”,抓住后,罪证确凿,直接枪毙,就别浪费公检法部门的人力资源了。
网易广东省深圳市网友(IP:27.106.*.*):一些男人越来越变态!就是喜欢年轻的幼女!国家应该保护女人的尊严,应该对嫖宿未成年少女的刑罚加重。
组织幼女卖淫者更应处罚
网易辽宁省大连市网友(IP:119.112.*.*):委员们的想法是好的,但是社会学或者法学知识有待商榷,要么就是撰稿人弄错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规定并不矛盾,且二者间的社会危害性有很大差别,合并量刑无法体现“罪刑相等”原则。嫖宿幼女是指嫖客在非法的色情场所,以金钱交易为前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强奸幼女是指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引诱、误导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发生犯罪行为的场所和诱因完全不同。强奸幼女罪是单纯的犯罪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行为,而嫖宿幼女罪则在此之外,必然有一个第三者,也就是组织或容留妇女卖淫者。想保护妇女儿童,关键点是调整“组织或容留妇女卖淫罪”,更关键的是如何打击经营色情服务的犯罪团伙及利益链条!
“嫖宿幼男”也应定罪
搜狐网友“CS平和”:对那些“嫖宿幼男”和长期“玩弄男性”的女性,法律应该怎样定罪?我认为不管是“嫖宿女性”还是“嫖宿男性”,在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
网易四川省泸州市网友“冥王星来的网友”:这个提案好。还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有所划断,比如男孩子在18周岁以下的(不含),如不是强奸犯罪的,不应按强奸罪论处。现在早恋的小孩子比较多,如果有偷食禁果的行为,对这部分未成年的小男孩,用刑罚去管教,确实有点矫枉过正。呼吁委员的提案还应该维护未成年男孩子权益,对引诱鸡奸小男孩的变态行为,也应该按强奸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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