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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议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制度

时间:2011-03-11 21:28:00  作者:黄晖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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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修订】 

  “私分国有资产罪”应改为“私分公共财产罪” 

  网友“霍琳”: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人民团体”后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文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共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应地,将该罪罪名修改为“私分公共财产罪”。 

  【检察提案】 

  提议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制度 

  网友“斋志异”:提议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理由:1、对公务人员犯罪的预防和监督,是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责。我国亦如此。财产公示作为阳光防腐的主要利器,由检察机关来主导,十分合适。2、检察机关在我国各个不同时期,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预防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财产公示制度尽管举步维艰,但其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抓住改革的机遇,成为这一制度的主导机构。 

  呼吁重视基层检察院的人才招录 

  网友“尧睿”: 基层检察院检察人才断档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随着检察系统人才招录制度的实行,基层检察院检察人才断档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由于缺编,人才断档问题更为严重。据了解:有的基层检察院具有检察身份的人员只有十几人,很难适应检察办案工作的需要。为此,建议:有针对性的增加检察系统招录人员数量,落实基层检察院编制指标,从而,较好解决基层检察院人才断档问题,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办案工作的需要。 

  【反腐倡廉】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决条件应取消 

  网友“老马”:应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条件。地方“两会”上,有代表问:为何受贿的被追究多,行贿的被追究少?检察官回答:在罪与非罪问题上,行、受贿并非完全对应。行贿犯罪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先决条件,受贿犯罪则无此限制。回答无可厚非。不过,却产生疑问:行贿犯罪为何要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先决条件?行贿即非正当手段,非正当手段可以带来正当利益吗? 

  反腐要从最基层干部抓起 

  网友“吴维权”:关于反腐应从最底层开始,真是非常重要。大贪官也是从小官做起。因贪不顾人民,国家利益,藐视国家法律,利用权力官商勾结,进行犯罪,都是从基层做官时便一点点开始积累。因此,反腐从基层干部着手,一定程度上可将腐败扼杀在摇篮中。 

  【食品安全】 

  建议出台并细化操作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网友“大秦秦孝公”:国家应当立即出台明确、强硬、严酷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在各方面细化操作。以下各项更值得注意:严禁生产使用各种防腐剂、人造香精色素等,抓好源头治理。国家不能为了他们的就业而忽视了对老百姓的伤害。对街头小食品比如豆腐等加入面粉、胶等造假行为,工商食品卫生部门要定期化验巡查,国家应成立食品安全局,从体制上理顺责任。特别是学校附近的小食品摊位要全部驱离,对孩子们太伤害了。西红柿、黄瓜、水果等严禁使用催熟剂和增红剂。对生产这些有害无益玩意的厂家责令关闭或转产。民以食为天,这太重要了。

  (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整理:黄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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