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署办公室陈设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次会议。
出席会议的有罗荣桓检察长,李六如、蓝公武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卜盛光、汪金祥、李士英、陈少敏、许建国、冯基平共14人。
会议由罗荣桓主持,他首先宣告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提出检察署的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工作,应该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并从速建立检察机构,开始工作。
会议随即对组织大纲进行了讨论,各委员提出了许多建议。会议推选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5人起草草案,由蓝公武负责召集,会议在最后还讨论了建立机构、配备干部等问题。
罗荣桓检察长,李六如、蓝公武副检察长选定司法部街72号、73号北侧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办公地,且于11月1日开始办公,并当即向毛泽东主席、朱德、刘少奇等中央领导呈送了报告。
新中国检察机关的建立,经历了一个自上而下建立机构、由点及面开展检察工作的发展过程。
1949年10月1日,随着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同时诞生。1950年,最高人民检察署先后建立了西北、华东、中南、东北、西南5个检察分署。到1951年1月,并建立了35个省、17个市、11个专区和41个县的检察署。
1951年1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署成立,罗瑞卿兼任检察长。他在致辞中指出:“新中国的检察工作,应该学习苏联的,拒绝资本主义的,创造自己的新的检察工作。”沈钧儒、李六如、蓝公武、张友渔等出席会议并发言。最高人民检察署李六如副检察长就检察工作的任务、职权、目前的工作中心作了报告。
同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建立。从照片上可以看出,成立大会朴素庄重,没有一丝奢华,检察长由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杨帆兼任。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时,全国检察机关不足7000人,大多数县、区尚未设立检察机构。张鼎丞检察长到任后,着手全国基层检察院组建工作。首先由各省、市在部分县、区搞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全面展开。
各级检察机关一面开展组织机构的建设,一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署仅在1950年下半年,处理案件就达749件。大部分是受理群众直接控诉及其他机关转来的案件。这些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检察署给予迅速、慎重而严正的处理,反映良好。
在这期间,各级检察署以检察反革命案件为工作重心,会同司法部门机关、公安机关,清理和处理反革命等案件,检察并纠正了若干判刑不当及监所管理失当的问题。(高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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