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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曾积极普法保障第一届人大召开

时间:2011-03-07 09:41:00  作者:高洪海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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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拥护普选,积极参与普选。  

  早在50多年前,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就曾经深入各地的普选工作中。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于3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即将进入一个更加完备和巩固的阶段。而普选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否顺利召开。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各地基层选举工作即将普遍展开之际,发出通知要求,在选举期间,凡设有人民检察署的地区,人民检察署均应密切配合选举工作,作为当前主要工作任务之一,从检察工作方面监督选举法的确切执行,检举选举中的一切违法行为,以保证选举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检察机关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公诉职能介入普选工作的。按照高检署的要求,各检察署应接受人民的检举和控告,或根据检察通讯员的报告,对于在选举中有采用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阻碍选民自由行使其选举权利的违法行为,以及犯有伪造选举文件、虚造票数、隐瞒蒙混等违法行为者,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提起公诉。如有任何机关或个人对于人民的检举、控告有压制、报复之犯罪行为者,各检察署应负责检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检察署还要求,人民检察署应监督选民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法进行,并尽可能参加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审理选举法所规定的有关选民资格的诉讼案件,监督其依法判决。 

  在具体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和当地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积极广泛地宣传选举法,积极履行职能,以发挥群众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使群众充分重视自己的选举权利,从而保证了普选的顺利进行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 (高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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