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傲多 “在新一轮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能力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尽快制定法律监督法,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目前我国有关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中,授权条文含义不明确,没有形成完备的监督体系,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邓川认为,目前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关的立法体系散乱,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立法规定中对法律监督范围、程序设置不完善,措施不明确,不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特别体现在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中。
邓川指出,现有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立法并未授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和调查权,监督方式多为消极的、被动的、事后的,监督手段过于形式,缺乏强制执行力。长期以来,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现象,检察机关只有“指出权”、“督促权”、“建议权”,如向违法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是检察建议等,对于不执行监督的机关及人员如何处理、程序上如何操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往往形成“你发你的建议,我搞我的决定”的尴尬局面。
“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缺乏衔接机制、沟通联系,对检察机关查询可能涉嫌犯罪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案件材料的,有推诿拖延的情况”,邓川指出,检察机关自身也存在重对外监督轻自身监督的情况,部分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有待提高,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
综观法律监督权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作用和目前法律监督权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现象,邓川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法律监督法,专门就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依据、职责、程序和手段进行明确,完备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创造监督环境。
“目前,制定法律监督法已有成熟的条件和良好的时机”,邓川告诉记者,经过多个地方加强诉讼监督的实践,制定法律监督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彰显,其制度内容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社会对法律监督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也更趋统一。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根据新形势新需求,在加强对外监督的同时省视自我,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制度、改革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审查方式,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社会舆论的支持,“而这些富有成效的改革成果都亟需法律来固定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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