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宗立成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不应戴有色眼镜看干部子女。宗立成认为,把子女送到国外去,不要考虑是不是官员,因为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他还表示,一个官员也是久经党的考验,一步一步走上这个位置,是我们的精英,应该得到更多社会关爱和尊重。(3月7日《新京报》)
宗立成委员的话让人惊讶,权利对应的是责任和义务——普通公民将自己的子女送到国外,不需要对任何公众负责;而官员则不同,其将子女送到国外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关系官员的清廉,公民有权知晓。其实公众正是出于对官员们的关爱和尊重,才戴着“有色眼镜”苛刻地要求官员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子女、家属出国念书、经商、移民等问题。
如果一个官员的个人信息充分公开,其送子女出国的钱来源正当无可挑剔,基本不会有人质疑官员送子女出国有问题。相反,如果官员个人信息、财产申报不公开,公众难免会对官员的品德生疑。就宗立成委员所谈到的干部送子女出国是公民权利,不由得想起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2012年《法治蓝皮书》。报告调查显示,公职人员对“裸官”认同度高于公众,接受调查的省部级、司局级和县处级的公职人员超过半数认可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
这份调查所反映出的不少官员的意思,和宗立成委员的看法不谋而合。一定程度上说,立成委员和报告中不少官员们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其合理性建立在有充分的信息公开,有严格的权力监督。确实,官员送子女出国不一定就代表有问题,到底有没有问题,需要拿事实说话。这个问题既然涉及公共利益,那么就必须有一套制度对其进行限制。否则2011年两会期间,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就不会表示,今年(2011年)我国首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一年过去了,我们不知道,该登记的“裸官”都登记了没?稍加回忆我们还记得,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官员瞒报家属移居国外可追究法律责任。
举这两个例子是想说,官员送子女出国当然是其作为公民的权利,但他享受权利的前提是要对公众负责。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仅仅是对官员送子女出国进行登记管理还远远不够。内部的登记管理,缺乏外部的监督和制约,容易流于形式,也不会给“裸官”形成实际的压力。当然,送子女出国不一定是贪官,贪官也不一定都是“裸官”。如果单纯对“裸官”或送子女出国出台过于苛刻严厉的制度,未必就能防治腐败。相反,如果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到位,即便有更多的官员送子女出国,我们也不会有今天这样的担心。
所以,官员送子女出国要不再成为一个有争议问题,第一步是官员必须如实报告自己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经商的详细情况。不仅仅是向上级报告,而且要对社会公开。正如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近日所言,官员财产公开是决心问题。公开官员子女出国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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