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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代表用智慧成就立法典范

时间:2012-03-09 09:37:00  作者:李曙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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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此次修订亮点多多,让人对刑事诉讼的未来充满期待。 

  “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代表审议草案,亮点可以说,但更有价值的话题却是:目前的草案还有哪些漏洞或不甚严密之处;按照它实施,实践中可能出现什么问题;进一步完善的方向在哪里……即使一些担心有杞人忧天之嫌,它们仍是必要的——会内会外的我们现在把问题想得越全、漏洞堵得越准,将来我们的权益也就越有保障。 

  试举两例。草案第九十七条规定了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可依照一定程序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没收贪官、恐怖分子的财产,是实现正义的要求,百姓也会拍手称快。但在没收他们财产的同时,如何保护其亲属的合法财产,原则性规定之外还需更严密的制度设计和更有效的救济手段。 

  再比如,草案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对有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就保障公共安全来说,这当然是必要的,然而,在“被精神病”事件不时被媒体披露的现实下,如何保证这一程序不被滥用,也是公众所关心的。希望代表能把这个网织得密一些。 

  还想说一个实例,供代表们审议时参考:一名被害人被人诈骗百万元,诈骗者已被抓获近两年,但至今一审仍未宣判。办案人员告诉她,终审判决后才能返还诈骗款。至于追回多少赃款,她又能拿回多少,没有人告诉她。“判他多少年,不是我最关心的。我更关心的是,拿回被骗走的钱,我还要等多久?”这名被害人说。 

  这一实例涉及的对被害人民事保护问题,在实践中比较突出。这一问题未必要纳入此次刑诉法修正范畴,也可以在未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寻求突破,但它确实到了必须引起重视的地步。 

  国家指控犯罪,在恢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保护被害人权益,这是我们多年秉持的观念。这样的观念不能说错,但不全面,它忽视了一点:作为个体的被害人,其利益并不完全融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中,而是有独立于它们之外的诉求。用这样的理念审视,赃款一定要等刑事诉讼结案后再发还,被害人对赃款数额一无所知,恐难说正常。事实上,和民事诉讼相比,刑事诉讼对证据要求更高。借鉴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在被害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及时发还赃款,出现偏差的可能很小。如何更有效率地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有关部门有不小的探索空间。 

  说了两个法条,举了一个实例,权作抛砖引玉,期待代表用智慧成就立法典范。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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