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我们生活在媒介事实当中”,网络信息就是这种“媒介事实”最为广泛的来源。作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网络在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也因其技术的“双刃剑”作用,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近年来,“西瓜膨大剂”、“艾滋女事件”、“人狗情未了”等网络谣言满天飞便是典型教训。
法律总是痛恨迟延。通过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成为社会各界的强音,也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在10日的审议中,王一新、童国华等代表结合自己的观察,建议加快网络立法,对来自网络的声音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与传统大众媒体相比,网络具有的开放性、匿名性特征,加上一些门户网站“把关人”的怠于职守,使得网络常常不可避免地成为虚假信息的集散地,散布谣言甚至恶意中伤的平台。而近年蓬勃兴起的微博用户,几乎所有内容都由用户生产、用户销售、用户消费,取而代之的仅仅是网站与用户根据平台提供商“底线”设置的格式合同,更是使得言论自由的空间渐趋扩大。但“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在赋予网民更大的言论自由空间的同时,法律也要为网民发言设置一定的边界。这包括:不能利用网络煽动颠覆推翻政府,煽动暴力,煽动社会不安定,不能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等等。一旦出现这样的内容,作者和网络运营商必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进行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司法人员也必须依据“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及时判定行为性质,准确确定行为指引。
在“用民法来限制自由”的同时,更要看到“用宪法来宣示自由”的价值。公民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宪法权利、“一切权利之母”,法律管控的张力必须掌握在合理的幅度内。在网络特定氛围里,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特点,通常在网下可能被认为是不当甚至是名誉侵权的语言(甚至谣言),在网络上可能是非常普通的语言,因此对网络语言、网络评论应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在很多人看来是谣言的信息,原本可能就是一个根据现有信息作出的评论。而事实与意见不分,不仅在普罗大众眼里,即便在专业的司法人员眼中,有时也可能如坠云雾,从而可能用“是否真实”的标准来要求“是否正当”的言论表达,让评论者证明言论本身的“真实性”,从而与法治精神风马牛不相及,出现“寒蝉效应”。
“技术跑在法律的前面,问题跑在时间的前面”。在利益多元化与表达多元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网络言论的引导,必须看到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作用有效也有限。“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只有更高的网民道德自律,才可能使民法上的注意义务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自觉融化于网民的言行之中。而这种网络自觉,有助于提升网络法治权威,营造健康的网络文化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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