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司法公正再度成为代表、委员热议和关注的焦点。
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成绩背后仍然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努力方向……每年,这些都是评议的热点。以代表、委员的身份发表观点,对改进司法工作大有裨益。不过也有人注意到,部分代表、委员以自己亲身经历讲述遭遇的不公,甚至向有关部门递交案件材料。这种“现身说法”,让他们在代表、委员之外又多了一个身份:当事人。
有观点认为:应避免这种情况,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个案监督”的权力,“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这种观点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现身说法”说说自己的遭遇,反映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是不是就是“个案监督”,却值得推敲。如果代表因此变得“自律”,凡是和自己有牵连的案件一律不说,对社会而言的利弊得失,反而值得重视。
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说,作为律师,她会尽量避免向有关部门交办自己代理的案件。不过,她也表示:“代表上哪儿找那么多案件去?很多时候也就是自己碰到的,觉得不公就提了。”作为律师,如果她需要一些案例论证某方面的问题,找起来相对容易。而对那些“法律圈”之外的代表,让他去找和自己经历类似的案件,在会上说别人不说自己,有些勉为其难。他对司法的认识,更多来自亲身经历、直观感受。就推进法治进步来说,这方面的经验同样珍贵。因为和案件有“瓜葛”而不让他做这方面的陈述,他可能也说不出别的,沉默就是唯一选择。
参政议政的两会,应提供畅所欲言的机会,而不应设置发言“禁区”。如果我们认可他们陈述自己案情的正当性,那么,因为时间有限不能充分陈述而向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材料,或也说不上多不正当。
一些人之所以反对“现身说法”,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样做的结果,不是促进而是损害司法公正。这种担心并非全无道理——如果有关部门对代表的诉求“照单全收”,那么的确存在损害司法公正的危险。但我们也经常看到:通过有关部门在场同志的释疑,一些因为对法律不了解而产生误解的代表消除了心中的怨气。当然,如果案件真有问题,通过一定程序纠正就是必须的。从代表角度看,这确有点“近水楼台”的意味,但既然纠正错案的社会效应是正面的,我们不妨对其适度宽容。
“现身说法”是促进还是损害司法公正,不取决于代表说不说、说什么,而取决于有关部门能否对其理性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当双方都能理性平和看问题时,“现身说法”,但说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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