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时政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舆情观察

代表委员呼吁立法破解民间借贷法律困局

时间:2012-03-04 23:36:00  作者:侯文昌  新闻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核心提示:用专门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厘定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为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成为今年两会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以来,在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依然没有明显改观的背景下,浙江温州、河南安阳、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接连发生因“非法集资”引发的“民间借贷风波”,严重威胁到当地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在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由于我国刑法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对非法集资行为规制与合理的民间借贷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相关案件的量刑问题很容易引起舆论争议。目前已经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的“吴英案”,还让舆论担心,处于法律真空地带的民间融资行为,是否会因司法机关对恶意集资行为的打击,而受到不适当的封堵。

  【事件概述】

  综合3月2日中国经济网、3月4日《新京报》、经济观察网、财新网、中国经济网报道,本次两会期间,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李立新,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赵林中纷纷建议,应通过立法等手段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民间借贷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则表示,为避免对民间借贷的不适当压制,建议取消较难界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背景资料】

  民间借贷行为立法工作迟滞不前

  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着手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依旧无序运转。

  民间借贷风险威胁金融安全、社会稳定

  由于民间借贷存在政府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明、风险不可控等诸多问题,资金从家庭个人通过层层借贷,逐步汇集贷出,这种最初拥有者实际上无法掌控资金去向、资金安全的借贷模式,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去年3月开始,浙江温州发生多起向民间高息借款的民企老板因资金链断裂而失踪、跑路、自杀的事件,企业倒闭、员工失业、暴力讨债等民间高息借贷险象环生。今年1月1日,河南安阳部分参与非法集资的市民因老板携款潜逃、投资款无法追回而前往火车站等处堵路抗议。目前,当地警方已开始严打“非法集资”的行动,政府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挽回损失。

  【司法举措】

  最高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去年12月,最高法下发通知,表示要“通过依法妥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今年2月20日,发布通知提及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2月21日,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强调需“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也强调依法惩治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

  吴英案二审法院:稳妥把握民间借贷的法律界限

  2月28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温州等地涉案众多的法院,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协调,依法妥善处置面广量大、民事刑事交叉等涉案问题,稳妥把握不违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等的界限,依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两会建言】

  刘汉元委员: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放宽政策限制,简化准入门槛,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民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有效疏导,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

  赵林中代表:当前民间金融活动的情况十分复杂,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加以区别对待。民间集资一般分为创业集资型、信贷过桥周转型、合作互助型、资金掮客型、集资诈骗型等几种类型。应及时研究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利率、税收、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给放贷人合法的身份、合法的营业场所,明确放贷人的贷款利率合法区间,对贷款利率“明码标价”,让已经存在的众多放贷人浮出水面,合法经营、依法经营。

  李立新委员:你借钱给我,我付你利息,这本来就是一个交易。比如企业向银行贷款,贷款之后又还不了,也不至于判那个老板死刑。吴英案判死刑是没道理的。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短期做法应是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

  郭广昌代表:我国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容易造成适用对象的扩大化。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困难,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适当的抑制作用。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民间借贷中的一些招摇撞骗及其他非法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惩处。

  【网民热议】

  期待民间借贷专门立法

  网易河南省安阳市网友“cwg7771198”:政协委员一番话,揭开融资真面纱。民间借贷合法化,市场经济开新花。

  网易福建省漳州市网友(Ip:59.59.*.*):民间借贷应放开,人大要对民间借贷专门立法加以规范,国家要破除金融垄断,民营经济才能大发展。

  网易辽宁省阜新市网友“谬里求真”:阳光化的建议不错,如果再规定个最高利率,超过了最高利率就视同扰乱金融市场并入刑。

  司法解释不能模棱两可

  网易江西省宜春市网友“宜丰刘俊”:打击非法集资,关键是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解释。

  网易宁夏网友“wang0568”:个人觉得借贷要区分主观上存不存在恶意,借了贷款用于挥霍当然是恶意,判死刑不为过;如果用于投资或因为各种原因还不了,就不应该判死刑。

  新浪网网友“zrq4915099”:非经营性诈骗,与企业正常经营借入资金的行为还是有严格区别的,该判的还得判,否则这类犯罪以后还会越来越多,影响大多数人的生活!

  新浪网网友“股海淘金”:民间借贷是商业银行的补充,加强规范势在必行,不要一出事就毙人!

  争议吴英案审判结果

  网易吉林省四平市网友“牛转乾坤yes”:就算金额几亿元,也是融资为筹款,经营不善被判斩,民女吴英实在冤!

  新浪网网友“pengfei20079”:吴英案其实不是借贷问题,而是一开始的借贷确实用于经营,而后期吴英脑袋发热忘乎所以经营无限膨胀,再加上市场原因和个人奢侈挥霍,到最后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维护经营,最后结果都是个死,无非怎样个死法。

  新浪网网友“小草”:吴英案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吗?她是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诈骗案,李委员怎么能与银行的贷款相提并论呢?吴英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宣判!

  (作者:侯文昌 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责任编辑:zywsgy]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