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时政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舆情观察

委员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获舆论支持

时间:2012-03-12 20:09:00  作者:黄晖  新闻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核心提示: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近几年来,要求废除该罪的呼声也从未停止,2010年两会期间,曾有人大代表呼吁废除该罪,获得了网民的普遍支持,而今年两会期间,又有政协委员提交相关提案。

  【事件概述】

  综合3月9日法制网、3月11日《广州日报》报道,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杂志社总编辑尚绍华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议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对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提案”。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亦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相关背景】

  前几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四川宜宾等地均出现了定性为“嫖宿幼女罪”的系列案件。对此,学界、专家、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女童。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最早由网帖曝光。2011年11月5日,汉中贴吧的一则网帖举报称,陕西略阳县四名公职人员酒后轮奸一名12岁少女,导致该女孩大出血。此事引起了网友热切关注。而早在10月28日,该县公安局便已对此依法立案侦查,并陆续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警方将该事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引发了舆论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议。

  【中外立法】

  1997年之前,对于嫖宿幼女罪我国刑法并无专门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处理。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脱离强奸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03年1月,最高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司法解释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后因实践效果不佳,已于当年8月停止实施。

  在我国香港特区,“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刑事罪行。由于未成年人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幼女,即使是自愿的性行为,也不被法律所认可。

  根据英美等国家的法律,由于幼女被认为没有性选择能力,因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其性自愿的强奸,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

  在日本,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行为,即触犯了强奸罪,无论手段和过程。

  【委员观点】

  尚绍华: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规定是相冲突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在行为方式本身已经符合奸淫幼女的情况下,将嫖宿幼女行为作单独罪名和相对较轻处罚的规定,既构成了对同一行为分两个罪名定罪处罚的矛盾,又可能造成执法混乱,放纵了部分强奸犯。

  甄砚: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于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2000至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相当于平均每年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舆情综述】

  3月9日,法制网刊发报道《尚绍华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3月11日,《广州日报》、中国网等就甄砚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刊发了报道,被网媒以《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免死牌》、《政协委员:嫖宿幼女罪不利未成年人保护应废除》等题多次转载。

  荆楚网于3月11日刊发评论文章《“嫖宿幼女罪”的“成效”在哪里》支持甄砚的提议。文章认为,“嫖宿幼女罪”隐含着“幼女卖淫罪”,这显然违背社会学和生理学常识。“嫖宿幼女罪”,客观上保护了强奸幼女的罪行,与保护幼女的立法初衷南辕北辙。废除嫖宿幼女罪,是两会上甄砚的呼吁,也是社会上大众的呼吁。

  2010年两会期间,代表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时,大多数网民表示支持,今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们的此项呼吁则同样获得了网民的普遍认同。“支持废除”“应该取消该罪”等呼声占据了大部分网络评论页面,有网民特别对此进行了分析论证,如新浪网有手机用户称,“嫖宿幼女的概念本身就混乱。幼女心智不成熟,判断能力差,对性的理解也不完全;另外嫖宿可以理解成一种合同行为(先忽略其本身的不合法性),而幼女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又不可能成立。所以无论从哪看,这个罪行都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同时也有部分网民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如网易北京市网友“aslxaat”称,“对于此类案件我建议:在刑事判决的基础上加大并处罚金的力度,并加大民事赔偿力度”,新浪微博网友“血染兵锋”则提出:“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这两个刑罚的量刑过轻。建议两个罪名合并,从属于强奸罪的特别罪行,奸淫幼童罪。建议,情节一般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恶劣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该刑罚不得减缓刑期。毕竟一个人在幼年受到这样的伤害,影响的是一生。”

  还有个别网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新浪微博网友“伊斯哈克”认为,“嫖宿幼女罪是否成为犯罪分子免死牌不是问题本身。关键取决于执法、行刑者的人格良知、法律修养、法律的严禁可操。犹如‘妓女’与‘性工作者’名称之争实属无聊一样”,而另一位新浪微博网友“人生之行”则认为,“最近两会有人提出废除的嫖宿幼女罪,表面看与强奸罪冲突,实际上是对强奸罪的补充,补充了强奸罪中的罪轻或无罪的情节”。

  (作者:黄晖 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责任编辑:zywsgy]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