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事件】
据3月13日《齐鲁晚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在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两高”报告时建议,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运作过程的监督。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禁止在严重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使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之辞。对于其他刑事案件判决书也应慎用“谅解”之辞,或用“宽宥”替代。
【委员观点】
法律用词需明确是非观念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王秀红表示,法律用词不是中性的,必须有明确的是非观念,包括文字和口头语言都很严谨。对于刘白驹提出的问题,王秀红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好好研究,防止造成误导和对法律的亵渎。王秀红说:“个人认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原则上是不应该用‘谅解’这样的词汇的。”
【背景资料】
◆2006年10月,中国法院网报道“打工仔奸杀女中学生被判死缓”时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父母的“真诚谅解”,故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9年9月,中国新闻网报道“浙江南浔两协警强奸醉酒女子获刑三年”案时称,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实际上无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两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
【舆情综述】
3月13日,在“两高”报告讨论会上,政协委员刘白驹“慎用‘谅解’”的观点,被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如《京华时报》刊文《委员建议严重刑案判决书禁用被告取得谅解之辞》,《南方都市报》刊文《政协委员刘白驹:“谅解不适用于严重刑事案”》,《山东商报》刊文《委员谈“刑事和解制度”:无异于花钱买刑》,《齐鲁晚报》刊文《刘白驹:刑事判决书慎用“谅解”》等。其中《京华时报》的报道当日共被转载39次,其他媒体的报道被转载较少。
新浪微博以“你是否支持严重刑案判决禁用被告获谅解之辞?”为主题所做的网络调查显示,有73.2%的网友表示支持,16.1%表示反对,10.7%的网友表示说不清。
支持:防止钻法律空子
新浪微博网友“黑色的小鸦”:支持,不然太容易被钻空子了!
新浪微博网友“eccentric_s”:赞同,让受害一方说这样的言辞太残忍了,这就是二次伤害。
新浪网友“无良的世界”:恶性刑事案件应当是公诉部门主动介入,它不属于民事自诉案件。刑事案件即使民不告,官也应该“理”。因此,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决定不了对犯罪人的量刑,也因此,把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写入判决书,本就是一个错误,以被害人家属的态度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更是不严肃。
新浪网友“爱笑的神灵”:大力支持刘委员的建议!“取得谅解”既是犯罪分子用金钱收买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良知、践踏法治和社会公德的糖衣炮弹,又是个别司法人员进行钱权交易、枉法裁判堂而皇之的借口!
质疑:依法判决才是重点
新浪手机用户:不用谅解,可以用原谅、理解、情绪稳定等等,没有提到要害嘛,依法判决才是重点!
新浪微博网友“冷血的郭珂”:“宽宥”也不该用吧。宽宥了就可以轻判吗?
新浪网友“jchjch”:法治社会应严格执法,是什么罪就该判什么刑。拿钱买刑、出钱减罪是对法治社会的嘲弄,是对法律的亵渎。
新浪手机用户:换汤不换药,如果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应该依照法律进行判决!
新浪网友“浪遏飞舟”:刑事判决是一项完全的法律行为,无论是什么案件,都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在现今的刑法中没有“谅解”一说,因此,提出“严重刑案判决书禁用被告取得谅解之辞”是个伪命题。为了杜绝“谅解”之说的出现,应该要求法院严格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判决,禁止使用一切带有感情色彩的判词。
(作者:李永刚 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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