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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夙生参与刑诉法修改讨论 曾逐条讨论四天四夜

时间:2012-03-07 10:21:00  作者:  新闻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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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夙生 

  ★背景★ 

  明天,已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此次刑诉法第二次修改,距上次修法已有16年。 

  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是很成功的,使我国更加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在国际上反应也相当好。 

  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新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因此,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感觉到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诉法再修改纳入立法规划,并准备在任期内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据当时参与者介绍,2003年之后,立法机关召开了多次会议讨论修改问题,由于公、检、法、司等部门和学者、律师的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全国人大法工委于是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 

  十七大以后,中央加强司法改革工作,不少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诉法将再修改。 

  从1996年算起,刑诉法距上次修改已经过了16年,而从2003年12月决定修法算起,也已经过了8年多。 

  ★进程★ 

  众多案件激发修法呼声 

  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改后,有些学者认为,这部法律至少会20年不动。但仅在运作六七年后,在实务中就暴露出一些问题,修法呼声再起。 

  在这16年间,发生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暴露出刑诉法存在的问题,如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学者认为,现行刑诉法第93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相互矛盾,造成了司法机关单纯依靠口供,甚至通过刑讯逼供强取口供。 

  另外,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律师法,针对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作出了更细致的保障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与刑诉法的衔接存在问题,在实施中,律师往往遇到公检法等机关“刑诉法的效力高于律师法”的说法,“三难”问题依然存在。 

  这一切让修改刑诉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立法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司法改革、保障人权等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修改刑诉法的时机也逐渐成熟。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为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2007年,中共十七大召开,对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更高要求。 

  200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刑事司法改革正式进入深水区。 

  2011年上半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入草案出台前密集调研期,专题论证基本修改方向和修改重点。 

  去年9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引发了社会大讨论。据了解,除了网站的意见外,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界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也很多。一个月后,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共征集到7.8万条建议。 

  从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看,新刑诉法至少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对话★ 

  曾两次参与刑诉法修改讨论 

  迟夙生:我们逐条讨论了四天四夜 

  记者:您作为人大代表,对于刑诉法的修改您多次提意见,还记得提了多少次意见吗? 

  迟夙生:我是第九届人代会开始做的全国人大代表,那个时候96版的刑诉法刚开始实施一两年,作为一个律师,我就发现刑诉法在实际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于是开始提建议。最开始提的思路是发现一个案件上下级法院总是沟通着判,防止二审翻案,我第一次提的是实行三审终身制。后来发现这个建议涉及法院的机构建设,很难改变,于是开始换别的思路。 

  关于刑诉法修改,三届代表几乎每次开会都提,已经记不清提了多少次了。比如防止刑讯逼供,把测谎技术作为证据之一;将保护人权写入刑诉法;律师伪证罪异地侦查;律师有要求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等等,这次来看,有不少可能会实现。 

  记者:提了这么多次,今年刑诉法在人代会上终于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议和表决,您觉得是什么背景促成这次刑诉法的修改? 

  迟夙生:我观察,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犯罪情况愈发复杂化,过去犯罪很单一,那时候哪有毒品犯罪案件啊,经济犯罪只有投机倒把罪,没听说过五花八门的金融、涉税案件,贪贿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也没有现在这么多,犯罪的复杂化就更需要在法律程序上保障真实的审理。 

  但近年来,刑事诉讼方面反映出的问题却越来越多,比如刑讯逼供、非法的超期羁押、律师的会见难……这些情况都需要刑诉法的修改来加以明确和完善。 

  记者:这次刑诉法修改已经是第三次审议,这中间您是否作为专家参与了讨论,当时是什么情形? 

  迟夙生: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组织过两次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讨论,我都参加了。第一次在白洋淀的会议开了四天四夜,大家一条一条地讨论,争论得特别激烈。第二次拿到了二审之后的草案,大家发现跟一审相比,又有很大的变化,有些满意,有些仍然不满意,专家之间也有很大争论。 

  记者:修改中,大家争论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迟夙生:应该说,律师辩护权利问题、证据问题、侦查程序问题、死刑复核程序问题,都是争论的热点。 

  记者:近两年由于一些案件,对于刑诉法306条的争论是不是也很大? 

  迟夙生:没错,刑诉法增加了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将律师的执业风险最大化。不管这些案件最终的结果如何,至少可以看出来,对于306条的操作目前有很多问题。 

  记者:刑诉法306条会在新法中怎样体现? 

  迟夙生:从律师团队和法律专家的角度讲,大家是希望把刑诉法306条取消的,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保留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因为毕竟也要考虑办案机关的意见。不过,从已知的情况看,刑诉法对于律师伪证罪的办理有一些新的突破,要求对被控告作伪证的律师由异地公安机关办理。 

  记者:新法中除了专家的意见,是不是也会吸纳很多政法机关的意见? 

  迟夙生:吸纳各方面的意见,让一些合理的意见保留下来。比如说,刑诉法306条是否保留,公安机关也有他的道理。 

  记者:新刑诉法出台会不会有助于一些案件的处理? 

  迟夙生:肯定会,比如死刑复核问题,现在被复核人的律师只能通过高院的信访部门递交辩护意见,所以弄得很多律师都不敢接死刑复核的案子。新的刑诉法在这一块很可能有进展,到时候死刑复核的案子,律师至少能够发表意见。 

  ★寻访当事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局限 

  ★迟夙生(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建议修改刑诉法,参与了刑诉法修改的前两次审议。) 

  观点:“律师伪证罪”必须异地审理。 

  ★任玉奇(全国人大代表、金侨置业集团董事长,2004年便领衔提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并被大会正式立案。) 

  观点: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很多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许多制度在规定上存在疏漏或者不明确,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的制度或者程序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支持,其运行绩效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有的在规定上未能一步到位,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很不理想。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知名刑诉法学家。《草案》制定全程参与人) 

  观点:《刑事诉讼法》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他们是弱者,无力对抗公权力,所以应该重点保护。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全程参与《草案》起草、修订) 

  观点:草案第49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使得我国人权保障和国际公约接轨。诉讼中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都不能采取暴力、胁迫、强迫的方式让他证明自己有罪,也不能通过作证作出致自己不利的情形,这同“沉默权”的精神一致,从某种程度上能够制止和制约刑讯逼供。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观点:按现行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看不到任何东西,在诉讼中只能看到材料,到了审判阶段也只能看到主要证据。修正案(草案)规定,案子到了检察院,律师就能全面阅卷,这样就可以掌握控方证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基本解决了刑事辩护中的突出问题。 

  ★意义★ 

  修改刑诉法就是 

  尊重和保障人权 

  3月4日上午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概括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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