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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逼供收集口供证言不能作证据

时间:2011-08-24 10:57:00  作者:张华杰  新闻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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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张华杰)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一般说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制度是贯穿诉讼活动始终的重要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制度主要作了四方面的修改:

  第一个方面是完善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标准。草案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也就说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等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经过司法机关的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判案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不好把握这一条,草案认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二是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第三个方面的修改是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影响了审判公正。草案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拒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证人作证的费用、误工损失,由财政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免除了作证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凡是知情者都有作证义务,他们不会被法院强制出庭作证,但是可以自愿作证或者以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

  第四个方面是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现实中,产生刑讯逼供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采纳。草案明确规定:公检法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根据草案的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违反法律收集的物证、书证,如果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作为证据。另外公检法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实践中,很多刑讯逼供出现在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看守所之前,草案因此就规定,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在看守所的讯问要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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