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时政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最新报道

人大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完善辩护制度

时间:2011-08-24 11:07:00  作者:张华杰  新闻来源:中国广播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中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张华杰)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规定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只有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草案还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是完善了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草案吸收了律师法的有关内容,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四是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责任编辑:zywltz]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