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前调查局长叶盛茂昨天召开记者会,承认将今年一月艾格蒙联盟通报的情资正本,交给当时陈水扁;陈水扁办公室声明,叶盛茂所提仅属情资,非正常管道呈请核示的公文,无所谓隐匿公文。法界人士认为,叶盛茂可能仍难逃隐匿公文及泄密刑责,但难论陈水扁涉及隐匿公文。
据台媒报道,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律师李永然表示,叶盛茂说法主要希望能解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当初检方是以隐匿公文罪起诉,但今天不仅有公文且当成情资,交付陈水扁,至于这份情资要如何处理,必须要等陈水扁交代,已非属叶盛茂的问题。
曾任检察官的律师李传侯指出,叶盛茂与陈水扁都咬定所谓艾格蒙通报资料是“情资”而非“公文”,确实是一记能让双方都能脱身的完美策略,因为如果文件确实只是情资,而非有具体受文者、文号记录的公文,叶盛茂此举算是依调查局的法定职掌,向陈水扁呈报重大情资,不构成隐匿公文。
不过北检起诉叶盛茂起诉书中写得很清楚,调查局将艾格蒙联盟通报的情资,制成文号“调钱贰字第09700042370”、受文者为“最高检察署”的公函,也就是北检认定这份文件属于法定正式公文;李传侯认为叶盛茂把该给特侦组的事涉犯罪机密公文,交给不相干的人以致遗失,不但仍构成隐匿公文,还有泄密罪的问题。
有媒体指陈水扁同涉隐匿公文罪,检方人士表示,除非能证明叶、陈两人间有犯意联系,也就是检察官要证明,叶盛茂自始至终都与陈水扁共谋,否则依过去相关案例,隐匿公文罪仍是诉追首先造成法益遭破坏的人(在本案即是先让“最高检”收不到公文的叶盛茂),较难论究陈水扁。
至于全案是否构成刑法一六五条“湮灭刑事证据”罪,法界看法更是分歧;有人认为调查局既已将疑涉洗钱的资料制成公文,即已构成刑事证据,但另一派人认为,艾格蒙联盟情资就算制成公文,仍不能算是刑事证据,否则特侦组办洗钱疑案,何须劳师动众寻求他国司法互助,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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