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罗沙 赵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开始审议的军人保险法草案,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从2004年起施行了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会保险制度,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军人保险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虽然不是军人,军人保险法草案将他们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他们随军的特殊性。由于军人流动性大,生活条件艰苦,缺少社会依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险问题。
廖锡龙说,为了保证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险关系与地方社会保险的顺利衔接,解决军人后顾之忧,草案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还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役时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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