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时,由于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彻底实现,普选的条件还不具备,没有立即普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宪法草案交由全民讨论时,有人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该和全国人大一样设立常委会。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因为当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立法权,工作任务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那么繁重,越是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地区越小,越容易召开会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能,由人民委员会行使。所以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以外另设常务机关。
人民委员会既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常设执行机关,又是政府,带来一个问题,即没有一个对政府工作进行经常监督的机关。于是,1957年上半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的彭真同志提出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但后来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这个动议被搁置了。
到了196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各方面对此也取得共识。遗憾的是,不久文革开始,这个提议被搁置。
13年过去了,文革给人们带来的惨痛教训刻骨铭心。从1966年8月到1974年1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开过会,地方人大由革命委员会代替。痛定思痛,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这一重大历史任务。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承担起了繁重的立法任务。彭真担任主任,并提出当前的工作就是加紧制定7部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时,“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呼声十分强烈。1979年5月17日,彭真专门给中央写了报告,提出关于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有三个方案:一是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二是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
中央领导同志审阅了这个报告,邓小平批示:“我赞成第三个方案。”“县级以上地方设立常委会,是一个重大改革。”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7部法律。《决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当年,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人代会,选举产生了本级人大常委会。
30年的实践证明,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截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25件,现行有效行政法规6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初步统计,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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