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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时间:2009-07-23 16:08:00  作者:  新闻来源: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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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此外,还有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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