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般各有十几项。把这些职权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通常指的就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四项主要职权。一般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三类,它们没有立法权。
人大“四权”的划分是相对的,没有穷尽人大的所有职权,并有交叉性,如人事罢免撤职权,属人事任免权,也属监督权范畴;有些法律性的决定,既可作为立法权的内容,又可作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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