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此外,还有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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