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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

时间:2009-07-23 13:28:00  作者:庄永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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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人大闭会期间设立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职能。地方人大没有自己的常设机构。”王汉斌回忆说,当时的这种设置,是借鉴了苏联、东欧的做法,是议行合一的体制。理由是:地方各级人大没有立法权,工作不像全国人大那样繁重,而且地域小,易于召集会议。如果另外设立人大常务机关,会使“机构重叠,造成不便”。

  “但实践证明,这种议行合一的体制是不完善的”。王汉斌说,人民委员会自己任命自己,自己监督自己,于理于法都说不通。1957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彭真同志指出:“现在我们的省、市、自治区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都只有人民委员会,而代表大会本身没有常设机关。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后,就没有一个对政府工作经常进行监督的机关。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在今天就不完全适宜了。因此,我们省、市、自治区和县人大有考虑设立常委会的必要。”彭真的意见受到中央关注。但由于后来的反右斗争扩大化,这个动议被搁置了。

  196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又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的问题。不久,“文化大革命”发生,方案又搁置下来。

  1979年5月17日,彭真同志就取消革命委员会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两个问题向党中央写了请示报告,提出三个解决问题的方案:第一,用立法手续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起来。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第二,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以利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

  这个报告当时先报送给中共中央秘书长胡耀邦同志,请他转党中央主席、副主席。邓小平副主席很快作了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相应的这次人大只修改宪法这一条,其他不动。这个建议在人大会前议一下。”

  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将人民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至此,历经25年的地方人大设立常设机构问题,终于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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