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 >> 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创举
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当时对此颇有争论。王汉斌记得,当时许多地方要求明确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是领导关系。但彭真同志说,这并不可行。上下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联系,但是,它们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对政府的日常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要干预,不要越俎代庖,以免干扰宪法规定由政府行使的职权。
“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概括为三个关系:一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二是选举上的指导关系;三是工作上的联系关系。”王汉斌说,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受双重监督。一是它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二是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有权要求它自行纠正,如果不纠正,可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这一点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有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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