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当前位置: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 >> 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创举

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时间:2009-07-23 13:30:00  作者:庄永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当时对此颇有争论。王汉斌记得,当时许多地方要求明确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是领导关系。但彭真同志说,这并不可行。上下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联系,但是,它们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对政府的日常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要干预,不要越俎代庖,以免干扰宪法规定由政府行使的职权。

  “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概括为三个关系:一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二是选举上的指导关系;三是工作上的联系关系。”王汉斌说,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受双重监督。一是它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二是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有权要求它自行纠正,如果不纠正,可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这一点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有相同的规定。

[责任编辑:zywsyy]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