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王汉斌说,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而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方情况不同,全国人大的立法很难完全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所以,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1982宪法以及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赋予了省一级、较大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至于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如何划分,王汉赋表示,区别主要是全国人大有专属立法权,即涉及国家主权、公民政治权利等最基本的制度,由全国人大立法。除此而外的事务地方是可以立法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采访结束时,王汉斌总结说,30年的实践证明,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个创举,它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实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保证了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高效运转,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观念意识从最基层得到了深入,组织方式从最基础得到了保证,职能作用从最日常得到了发挥,人民民主的政治权力从最根本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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