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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通立法:结合当地实际

时间:2009-07-23 10:22:00  作者:庄永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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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对不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可以变通执行,能否举一两个这样的例子?”记者问。 

  热地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比如,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都要通过差额选举产生,但西藏实行的是等额选举。为什么这样做呢?西藏的反分裂斗争形势十分尖锐复杂,过去一个时期,在乡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有些乡村却把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的人选出来了,甚至把达赖也选出来了,“出现这些情况后,我们变通执行选举法,实行等额选举”。 

  在婚姻制度方面,西藏也有自己的特色。据热地介绍,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制定了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自治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规定之前历史上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但是今后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还有收养关系。2002年,西藏自治区人大结合西藏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情况和收养能力,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对关于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问题、关于年均收入未达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得收养的问题、关于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要的相关证明等作了适当的变通规定。”热地补充说,这种变通执行,体现了西藏自治区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充分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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