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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下午,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学员进行分组讨论。周永康报告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阐述受到了学员们的高度认同。

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 国家森
国家森:用检察实践完善司法制度
“听了周永康的报告,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念。”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表示。
对于报告中提出的“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国家森深以为然。“就拿死刑制度来说吧,西方一些国家提倡废除死刑,但这不符合中国国情。中国这么大,情况很复杂,尽量减少死刑是对的,但千万不能绝对化。”
在周永康的报告中,国家森注意到了这样一句话: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这句话阐明的道理很深邃。评判一项司法制度的优劣,应该与它的经济基础、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结合起来,不能脱离国情。经济建设如此,司法制度也是如此。”
国家森认为,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人类法制史的伟大创造,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它的优越性是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无法比拟的。
国家森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念,处理好“四个关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学习世界先进司法文明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用检察实践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山东省高级法院院长 周玉华
周玉华:有足够的理由自信
在法院系统工作了31年,山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周玉华对报告中阐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有深刻的体会。
“从世界各国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是很先进的,这一点政法人员立场要坚定,要有充分的自信心。”周玉华表示。
周玉华说,前些年宣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较多,有的人盲目接受。他举例,对于民法三大传统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一开始宣传的挺多,学界也很热闹。“实际上,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法律制度,他们目前都已经进行修正了,我们更不能生搬硬套。”
对此,周玉华非常赞同报告的这一段论述:决不能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特别是不能把西方国家已经抛弃的陈旧做法当做经验来学习,不能不顾国家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盲目接轨。
周玉华介绍,山东省各级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虽然多达80万余件,但一直保持较高的案件质量。一审判决后的服判息诉率高达93%左右,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9.3%。“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因此,周玉华认为,我国政法机关有足够的理由“增强自信心,扩大话语权,理直气壮地阐述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何勤华
何勤华:借鉴人类社会文明成果
因为自己所学专业是外国法制史,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对报告中提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着独特的视角。
“我个人认为,我们创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人类文明的一部分,对世界有着独特的贡献。”他说。
何勤华说,任何一项司法制度都要符合国情,符合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中国目前的国情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而且人口众多,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因此要建立一套适合我们自己国情的司法制度。”
“要客观评价司法制度,还得从历史发展来看。”他举例:清末时期根本就没有律师,当事人要跪在地上,死刑案件由皇帝亲自审批。但至今不过百年,新律师法已经实施,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律师的执业权利、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这百年间法律制度确实进步很大。“司法制度的司法化和民主化是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认为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基本是成功的,已经达到了中国有史以来的最高境界。”
司法制度为何能取得这样的成功?何勤华认为主要是有一支素质日益提高的政法队伍。通过平时与司法机关的接触,他发现很多检察长和法院院长都是博士出身。“他们理论功底深厚,又有实践经验,必然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有良性的影响。”
何勤华认为,正如周永康在报告中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仍在发展和完善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国目前确实也在这么做,有关部门也在借鉴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外先进司法理念和司法模式。”据了解,何勤华主持的中央政法委课题“欧洲法律改革的经验、问题及对我国的启示”目前已经完成15万字的初稿。

图为出席专题研讨班的检察系统学员 刘军纳摄
(本报北京6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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