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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指导思想上的一次飞跃,对政法工作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检察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相信这项工作会越来越规范
■宽严相济是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应该探索适合检察工作规律的做法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个从前年开始的热门话题一直延伸到本次研讨班,周永康在报告中用不短的篇幅专门阐述了这个问题。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然是研讨班学员们关注的热点。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 陈旭
陈旭:建立配套的社区矫正系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指导思想上的一次飞跃。”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一语破题。他认为,该政策不再从传统的“冤冤相报”、惩治犯罪的基础出发,而是从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对政法工作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内涵很丰富,即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抢劫杀人、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以增强老百姓的安全感。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犯罪要宽缓处理,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正的机会。”陈旭说。
他告诉记者,在过去的两年里,上海市检察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探索,采取了一些比较好的做法。比如闵行区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风险评估,综合考量他的家庭情况、平时表现、帮教条件等因素,对低风险的适用取保候审,然后放到社区工作站进行帮教,目前社会效果很不错。
但陈旭想得更远。他发现,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中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社区接纳他们改造,很难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果我们社区矫正系统很完善,有些对象就可以不用在监狱中改造。”早在2002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陈旭就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他表示,自己会持续关注这个问题。

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 龚佳禾
龚佳禾:统一执法尺度
早在两年前,湖南省检察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已经先行一步,率先制定了《适用刑事和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试行意见》,目前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相关运作机制。因此,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看到报告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论述时,感到十分“亲切”。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检察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龚佳禾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他认为,目前仍处在刑事犯罪高发期,因此有必要“严”,对那些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同时也要“宽”,对轻微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构建和谐社会和长治久安,因此是检察工作的重点。”
同时,他认为贯彻该政策中也存在一些难点。比如,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各地执法尺度不一样,究竟在什么条件下从宽不好把握。而且从宽后可能存在责任风险,也让一些干警裹足不前。“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这次,让龚佳禾高兴的是,他关注的这些问题已在周永康的报告中“落地”――报告提出要抓紧统一政法各单位的宽严标准、执法尺度,有针对性地加强案例指导,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相信这项工作会越来越规范。”他对未来充满信心。

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 王田海
王田海:在各个执法环节体现宽严相济
从去年开始,云南省检察机关就努力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执法环节体现宽严相济。在侦查阶段,把好初查关和立案关,认真核实有关证据,确认证据确凿后才立案,避免给无辜者造成不良影响;在批捕和起诉阶段,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
“我们今年还专门研究了不诉案件,对绝对不诉的案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同时分析相对不诉的案件,检查有无失之过宽或失之过严的案件,从中反思工作存在的问题。”该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说。
因为一直在思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问题,因此报告中的这部分论述让他尤为关注。“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坚持这一政策,并进一步探索适合检察工作规律的做法。”
“从下周开始,我们公诉系统就要举办业务培训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就是培训内容之一。”他告诉记者,“我们将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大胆探索,并制定具体的执法规则。同时,对如何在毒品犯罪等重刑犯罪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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